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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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组织

2、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流程、加工过程等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总部(含区域总部、管理机构)申领新增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实行告知承诺。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摊贩、小餐饮备案按照地方法规实施;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

3、。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卜.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

4、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六条按照“一址一证(备案)”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食品经营者应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且应相对隔离、独立从

5、事食品经营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场所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载明的地址不一致,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前置审批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的地址可以作为经营场所。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

6、管辖。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服务水平。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

7、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非即食食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

8、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可以申请简单制售,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按简单制售许可审查要求审查。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

9、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

10、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

11、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四条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

12、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卜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经

13、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

14、经营许可申请。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退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退回要求,并自收到其退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I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

15、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外设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辖区的,现场核查由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实施,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提交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杳的时间自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的书面委托之FI起计算;必要时,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可对仓库进行现场核杳。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杳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杳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

16、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二十条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H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食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十日的,核杳人员应当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杳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后报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中止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I-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杳时间重新计算O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当签署合格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卜日内完成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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