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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县城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中心城区用地和建设实施规划控制的补充规定(试行)(桂政发(2019)3号)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
2、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设行为。第二章处罚意见第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建筑物本身进行必要的改正,比如限期拆除违法部分的建筑等,使得原本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实质性要求;(二)建设行为虽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实体规范,只是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程序规范,通过补办必要
3、的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使其符合城乡规划的程序性要求。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第六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处罚标准处理:第一类,即未批先建但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类(一)己建设基础,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
4、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予以处罚;(已建设基础的,工程量视为一层建筑面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单价按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正式发布文件为准。)(二)已建设15层,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3%予以处罚;(工程量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单价按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正式发布文件为准。)(三)已建设6层,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予以处罚;(工程量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单价按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正式发布文件为准。)(四)临时建筑,视情况予以处罚或拆除
5、或处罚后补办临时建设手续。第二类,即已审批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类(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少批多建类按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的510%予以处罚。即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5%以下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5%以下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5%以上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二)对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擅自挑墙体阳台类按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的10%予以处罚,有影响且无法拆除的可按500元/平方米作价没收实施处罚;(三)其它情形类按规划要求整改,整改到位后可免予处罚,无法整改的视具体情节由建设规划执法领导小组案审委员会进行
6、“一事一议”,集体研究确定后执行。第三类,手续不全类(一)对符合规划要求但未办理加层手续的擅自加层类按违规加层部分工程造价的2%予以处罚。(二)己办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类,按未办理手续部分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的1%予以处罚。(三)己办规划两证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类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三层以上或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处罚后,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先出具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第七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存
7、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二)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三)其它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八条第七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九条第七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第十条第七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
8、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扣除生产成本及税款等必要费用后的收入;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一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工程造价罚款,应当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工程价格。第十二条违规用地或违反住建领域及其它部门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综合性合并处罚。第三章手续办理第十三条已经建成的超过3层或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违法建筑,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依法委托具6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或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报告书,质量安全符合标准,并补缴相关税费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正在建设的,应当符合桂政发2019)3号文件的规定,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或处罚结案后允许依规依程序补办报建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对建制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本意见处理。第十五条本意见适用于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产生的违法私人建房处罚。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期间产生的违法私人建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处理。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