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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年龄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当代反思摘要: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十四岁以下的为无刑事责任人,无论其是否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人,其需要承担八种罪行的刑事责任。但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特殊犯罪构成是相较于以成年人为规范对象的基本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它的确立将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自洽体系的构建和特殊司法理念的落实。但在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然成为了社会安全的隐患,更是成为了国家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其并不能够阻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也有诸多的国民对刑事责任年龄提出了是否需要下调的质疑。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颁布
2、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调整了刑事责任年龄,将过去刑事责任年龄“三分法”模式调整为“四分法”模式,即在原有责任年龄分段体系上增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刑法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一定的修正,但却收效甚微,仍存在着大量低龄化犯罪问题。鉴于此,本文试图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为研究基础,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提议,望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策略。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
3、低龄化绪论(一)研究意义我国在初制定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是与1979年,此时的我国社会仍处于封闭落后的状态,未成年人接触到各种诱惑犯罪事物的机会较少,也因此,彼时的14周岁作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分水岭”是较为合理的。但刑法的初制定距今已有四十余年,当下的社会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以及各类电子产品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接触外界信息的方式变的更为多样化,未成年人其身体发育以及细腻李发育都不成熟,欠缺辨认是非的能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认知,这也就导致了其对自身行为所属性质并不了解。而网络以及电子产品的出现,加快了这一进程,使得未成年人的青春期相较于以往提早了一到两岁,且网络和电子产品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心
4、智成熟,也出现了一部分未成年人“知法犯法”,凭借着自身不处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胡作非为,这也是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未成年人其触犯法律也和成年犯罪人一般,其犯罪构成要件也是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观以及犯罪客体组成,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犯罪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其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落实,未成年犯罪相关法律条例并不被总司法实践做出明确的指导。也因此,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
5、实意义。理论意义上来讲,能够促使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现实意义上,能够为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作用。(二)研究目的当下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愈发的严重,最为轰动的便是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的案件,最终男孩因未满12周岁并不构成刑事责任,案件被撤销,该男孩的个人档案中也并不会被查到有犯罪记录。这是因为现行的相关法律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因此造成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有恃无恐的情况。而本文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概念入手,进而寻找出一条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几率的道
6、路。(三)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知网、万方、维普等知名文献网站寻找有关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文献资料,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2 .实例分析法对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及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最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分析本文最终所提出提议是否合理可行。3 .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条例用作参照物,对比我国古代以其他国家相关条例的界定,为本文研究提供借鉴。4 .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思维,从背景现状到原因及其对策顺序,让论文整体有条有序,合乎逻辑。二、相关概念和理论(一)刑事责任年龄1 .刑事责任年龄的含义在刑法学上,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或
7、无罪时,刑事责任年龄能够影响到最终的判定结果。从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有两种概定:第一种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当行为人实施了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且为刑法所规制处罚的行为时,其必须要达到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第二种事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不法性与可追责性,因此而需求自然人被法所罚的最低年龄。简而言之,其一是名为规定,其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年龄的确认共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户口籍、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等凭证,借此来确定行为人的具体年龄,但此条例并不适用所有地区,有些地区是存在公历阴历认知的,也因此有些人其出生日期和
8、登记的日记存在偏差,对此司法实践中是结合证据予以认定的。第二种是能够由证人证明行为人年龄存在歧义并能够补足行为人具体年龄的。第三种则是针对行为人骨龄、齿龄来对行为人进行鉴定的。2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联无论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或是刑事责任,其都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着密切的关联。而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要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二者紧密相连,但在行为人是否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时,行为人的年龄也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起刑年龄,只有到了法定年龄以内,行为人方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行为人所构成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如果因某种
9、因素致使这些实质内容不成立,那么犯罪行为人便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且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明确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共分为犯罪主体、主观、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指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要件,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条件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其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主观要件;犯罪客体指的是被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人,如故意杀人罪侵犯了犯罪客体的生命权,抢劫罪是侵犯了犯罪客体的财务所有权等;客观条件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怎样的危害行为,是否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简而言之便是犯罪人的具体表现。这四点组成了我国“四要件说”,也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基础。而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则不同
10、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其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12周岁以上,“若是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在16周岁之上的人负刑事责任。三、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一)当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较高当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第十七条内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11、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但仍未彻底改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出现。在2018年的12月份,湖南益阳的12岁男孩吴某,因偷偷抽烟被母亲发现,与母亲发生争执,最终提刀狂砍母亲,导致母亲死亡,随后吴某更是淡定的将证据毁灭,但彼时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为十四周岁,吴某并不满足这一规定,最终警方对吴某并没有采取刑事处罚的方式规制。除此外,在2023年8月份,湖北荆州一12岁男孩将4岁女童溺死在粪坑里的方式杀害,最终男孩并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警方撤销该案。虽然在审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刑事责任年龄
12、降至12周岁,但男孩在作案时并不满12周岁,最终也仅是不了了之。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在于对犯罪之人的惩戒。但在上述例子上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高,反而会“助纣为虐”,成为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却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护身符”。相较于一些国家,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较高一些,如英美法系,他们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7-10周岁,这也被诸多的国家所引用,美国下的一些州也是根据法律体系,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10周岁内。与其对比,我国虽然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但相较于这些国家外仍是较高的。且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问题越发严重。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更是与
13、日俱增,但最终还是因年龄不足,逃脱了法律对其的制裁。这对于他人而言,这些处于形式责罚空白地带的未成年人,会带给他人更多的危害。且根据上述的两个案例来看,姑且对其最终的惩罚结果过滤掉,其自身存在的暴力犯罪行为是无法忽视的,虽然并未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些行为都属于是故意杀人罪。那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真的是保护了未成年人吗?还是保护了这些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呢?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那被侵害的母亲和女童,她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又要由谁买单呢?难道距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年龄差上一到两岁,就能够从本质上区分二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吗?并不是,从上述的两起案例来看,前者杀人并淡定处理证据,后者的策划都说明了他们等同于有刑事责任能
14、力。未成年人能够罔顾法度去实施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其有着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免死金牌”。刑法中的“宽严相济”并不适用这些主观态度上能够以残忍地手段进行犯罪的未成年人,它应当是针对于那些不论年龄大小,只论其主观恶意大小,对社会危害较小且情节轻的对象。而上述的未成年低龄化犯罪,犯罪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恶意极深,且对于社会而言有着巨大的危害性。其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客观以及犯罪客体,而对于犯罪主体这一要件,更是不能一味的以其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而放弃对其的惩罚,否则法律将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者”。(二)对未成年人临界年龄的界定实践困难在对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进行认定时,根据五机关共同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死
15、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其中第40条对有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作了详细地规定:“判别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的证明,优先适用户籍证明;只有当户籍证明存在真伪难辨或者有其他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予以反驳时,才会取消户籍证明的适用;当户籍证明与证人证言都存在异议时,可以采用骨龄鉴定作为参考。”虽然有着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临街年龄的界定实践困难。以实例分析,在2015年时,湖南祁阳发生了一起合伙抢劫案件,其中的一位犯罪行为人曾某在认定年龄时变出现了问题,法律机会有着明确的证据证明曾某已满14周岁,但曾某的父亲却出具了曾某的学生证以及第一次登记户口簿
16、时的年龄证明,证明曾某未满14周岁,虽然检察院有着曾某更改出生年龄的证据,但也无法对曾某父亲提出的证据为假的,最终对曾某的审判只能因其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放弃。而对未成年人临街年龄的界定困难其主要有着以下几点困难:第一,一些农村的户籍信息收集多是由其村委会完成的,一些村民会存在“年龄报大能够早读书、早退休”的想法,虚报孩子的年龄;第二,由于阳历和阴历对出生日期的算法是不同的,一些地区仍在使用阴历来计算出生日期,这就导致这些地区在司法实践时对年龄的辨别存在困扰。以笔者的家乡为例,便是以阴历来记录出生日期,并以此计算年龄,但刑事责任年龄对年龄的计算是以阳历日期来的,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便存在差异。例如李某在2024年1月15出生,是以阴历计算的,但以阳历计算的话,李某则是在2024年2月24日出生,两者之间相隔足有仅一个多月;第三,户籍的登记是由诸多部门联合的,但这些部门在工作时相互争抢或推脱的行为,也会导致户籍登记紊乱,甚至会有多头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