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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及其上级企业报备有关事项表序号报备事项报备依据报备要求一、煤矿上级企业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 .卒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3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十条第二款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界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告知
2、2煤矿上级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布后20个工作日报告,修订后及时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序号报备事项报备依据报备要求二、煤矿1煤矿事故隐患(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
3、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报告2煤矿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 .0
4、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空省政府令第341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公布后20个工作日报告,修订后及时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序号报备事项报备依据报备要求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3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XX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XX省政府令第34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高危和人员密集
5、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及时报告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修改)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报告5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
6、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低瓦斯矿井每2年报告1次。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每年报告1次。序号报备事项报备依据报备要求6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一)推动企业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
7、(试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7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8号),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1、GB/T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
8、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报告8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四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报告9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4.1鉴定申请矿井(以自然井为单位)或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及时报告序号报备事项报备依据报备要求10责令停产整顿后组织制定的整改方案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第十二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
9、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及时备案11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第九十三条闭坑地质报告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1年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及时备案12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10、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每半年报告1次序号报备
11、事项报备依据报备要求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1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十条第四款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二条第二项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报告14煤矿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情况煤矿防治
12、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二十七条第八项部分内容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7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报告15劳动定员标准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2 .根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五:“国有重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及时报告序号报备事项报备依据报备要求业统一制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相应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16其他规定要求的报告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