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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已于202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吴仪二。四年H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供应优质服务。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
2、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确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需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
3、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详细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须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确定。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刚好核实、处理。其次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
4、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供应。申请人可以托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供应托付代理证明。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二)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书目;(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便利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说明。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照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
5、性负责,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须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须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6、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旧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接着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第十四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确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三章审查与确定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
7、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刚好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须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刚好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依据现场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须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
8、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须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须要依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确定。须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其次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须要依据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的,申请人在考试、考核合格成果确
9、定后,依据其考试、考核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考试成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方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其次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须要依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担当。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其次十二条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
10、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看法,并将初步审查看法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供应申请材料。其次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其次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依法须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据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
11、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标明发证日期。其次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确定,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其次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妥当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评价资料。其次十七条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实行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其次十八条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地点的生产经营场所须要多项卫生行政许可,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只发放一个
12、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其多个许可项目应当分别予以注明。第四章听证其次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须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前向社会公告,并实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明行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第三十条卫生行政许可干脆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
13、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实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实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听证,代理人应当供应托付代理证明。第三十五条依据规定须要听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详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组织。听证由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担当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利害
14、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卫生行政许可有干脆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实行听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值理由未到场的;(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须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三)其他须要延期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实行听证时,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看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第三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一)听证参与人姓名、年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四)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看法;(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15、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状况。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状况,提出书面看法。第四十一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第五章变更与持续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要求供应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
1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依据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依法须要持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确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要求供应有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持续申请后,应当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受理持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逾期未作确定的,视为准予持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持续申请或者不准予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