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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设计) 第18 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目 录摘要IIIAbstractIV前 言1一、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1(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和发展11、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1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2(二)中外离婚经济补偿比较21、与外国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22、国内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3(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其他离婚救济制度的区别31、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32、经济补偿也不同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4(四)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41、适用的前提条件42、适用对象的条件43、适用的情形44、适用的时间条件5二、离婚经济补偿制
2、度中的相关问题5(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对象的问题51、适用对象男女平等52、我国的实际情况5(二)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6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62、两者的关系6(三)离婚补偿请求权的界定6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7(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范围狭窄7(二)离婚经济补偿标准不明确7(三)家务劳动举证困难8(四)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限8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9(一)扩大有关经济补偿制度的范围9(二)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9(三)关于举证责任的考虑10(四)调整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限10结 论10参考文献11致 谢12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摘要 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新时期,离婚率的快速上升成为又一社会问题,随着时代进步,离婚中涌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为此增加了许多条款,从更多的方面来保护离婚弱势方的利益。从目前状况来看,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仍是主要问题,其中婚姻法新增加第40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问题,是继离婚经济帮助后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上的又一新突破。这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很早就有了相关补偿问题,目前综观各国立法和判例,肯定家事劳动的价值乃国际趋势,并将家事劳动与夫妻财产制相结合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成为各国的普遍选择。不过我国的司法时间中却未能得到有效的适用,民众对此的认识还不深,而制度上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关于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4、。关 键 词 :经济补偿,离婚救济,家务劳动,夫妻财产制,补偿请求权On China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ivorceAbstract China is in the new era that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The rapid rise of the divorce rate becomes yet another social problem. The new marriage had add a large number of new articles to protect the
5、 rights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divorce case.Judgjing from the current stiation ,The distributin of the property is still the main problem in divorce case .The new Marriage Law No. 40 article on the issue of financial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is a breakthrough of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property
6、after the divorce compensation. That is a new thing in China, but in foreign countries have it has a long history about the compensation measures. Looking at the current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we could affirm that the value of family labor is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Working out cor
7、responding system design according to labor and the matrimonial regime become the universal choice. But Chinas judicial time has not been effectively applied. Public awareness of this is not cleanly. There are also imperfect system. in this paper, we will explore the relevant issues about the china
8、s divorce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Key words: economic compensation ; divorce relief ; family labor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 The right to request compensation前 言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繁琐的家务劳动。家庭生活涉及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处理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需要夫妻间的
9、分工协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个体化区分,付出较多一方必然能从未来生活中得到因自己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一旦离婚,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这其实等于是一方无偿侵占了另一方因家务劳动而创造的价值,从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这一现象,法律不采取补偿措施的话,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了当事人对离婚自由权的行使。反之,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在超出其应尽家庭义务的家务劳动付出,在离婚时予以补偿,能让其得到一些慰藉,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安心料理家务,离婚时也无后顾之忧。我国婚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第40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问题,填补了对此的法律
10、空白。一、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和发展1、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1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85. 婚姻法中新增加的条文,这是中国婚姻法史上首次确定的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在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中并未有此法条。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了19
11、80年所颁布的婚姻法,其中就增加了这一条例。与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本条款的增加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使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制度中体现得更为直观。(二)中外离婚经济补偿比较1、与外国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是外国立法中很早就有,比如日本早在二战后便有了对家务劳动有偿无偿的争议以及对其补偿的问题。德国和英国十分重视对家务劳动的评价,不断修改他们的立法,完善关于对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瑞士民法典第165条第1款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验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为抚养家庭应做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补偿金。”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庭法第20条第2项
12、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而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财产行使平等权利。1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581983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批准了统一婚姻财产法,该法将婚姻财产界定为: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庭应首先将个人财产划分给个人。共同财产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主要考虑:第一,夫妻各方对婚姻财产的获得所做的贡献的大小,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做的贡献在内;第二,分配给夫妻每一方财产的实用和实际的大小;第三,结婚持续的时间长短;
13、第四,财产分割生效时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对住房的要求或一定期限内监护供养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费用等情况。2 于静.比较家庭法M.人民出版社,2006. 127.2、国内离婚经济补偿的比较对一贯实行家族本位的我国来说,很少重视对婚姻关系具有弱者一方的法律保护。所以说离婚经济补偿对我国来说是国外舶来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来看,我国大陆采取是诸如苏俄的立法方式,即在法律中单独、明确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则采取的是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如台湾“民法”第1030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扣
14、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谓“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以夫妻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平均分配,方为公平,亦所以贯彻男女平等之原则。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经营企业,妻在家操持家务,教养子女,备极辛劳,使夫得无内顾之忧,专心发展事业,其因此所增加之财产,不能不归功于妻子之协力,则其剩余财产,除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者外,妻自应有平均分配之协力,反之夫妻异地而处,亦然。”1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60(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其他离婚救济制度的区别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时的经
15、济帮助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三者组成了我国救济较为完整的体系,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的重点和亮点。1、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后者的目的是对无过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体现法律对过错方的责难及对无过错方的安抚。经济补偿不是为了弥补一方精神上的损害,而是补偿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的物质损失,体现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上,损害赔偿不受限制,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财产制;适用条件上,损害赔偿要求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经济补偿则是以对家务劳动的贡献为实质条件,不问过错也不涉及违法行为;权利范围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2、经济补偿也不同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后者的目的是解决离婚时一方的实际生活困难,体现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而经济补偿的目的是给予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物质上的补偿,体现法律在维护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