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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唐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教育部门主管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多元评价,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过程。第四
2、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评价工作,汇总发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所辖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归集,依申请对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信息进行修正、审核和上报。第五条市教育局定期发布、更新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并通过各级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评价化赋分为100分,包括办学方向、办学资质、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培训收费、培训广告、培训预收费、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10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
3、指标。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奖励性指标。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评价按照分数区间分为五个等级,统一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五星级分值区间为90,100、四星级分值区间为80,89、三星级分值区间为70、79.二星级分值区间为60,69、不合格分值区间为0,59o第三章评价程序与等级认定第八条强化校外培训违规处理结果信息归集,相关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处理信息,为推动校外培训监管提供依据。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评价实行量化赋分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检查赋分,各指
4、标分值累计得分即为评价化得分。第十条评价分值核定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得分情况和赋分依据书面告知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对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异议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并重新赋分。第十一条等级确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化分值确定机构相应等级,面向社会公示后组织上报。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认定不合格等级:(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四)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预收费全流程监管的;(七)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级确定后发生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原等级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四条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按照评价等级数量的比例大小,在基准抽查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或下调抽检比例。第十五条对五星级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联合行政审批部门在
6、实施行政审批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列入第三方参入校内课后服务资格范围。(三)在评先树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教育部门颁发“五星级校外培训机构”制式标牌。(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六条对等价等次较低(二星级)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约谈该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二)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办学资格;(三)降低预收费资金拨付频率和比例;(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第十七条对评价不合格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
7、戒性措施:(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办学资格;(二)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三)两年内不受理分支机构设置申请;(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结果共享给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主动提升评价等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兴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施行。附件: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