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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全过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工程建设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发布的招标投标项目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
2、、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第四条建立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按照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要求,局属工程项目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XX市)”及时发布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件文号、项目概况、预算金额等内容。第五条加强招标人委托评委(甲方评委)管理工作,加强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衔接,逐步推行甲方评委与社会评委(从省发改委终端专家库中抽取评委)评标室隔离评审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围标串标制度漏洞,确保评标评审公平公正
3、。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的;(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
4、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七)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八)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九)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布、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处理可以在收到书
5、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标行为的,除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外,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第八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6、;(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围标串标行为情形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投诉后,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除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
7、资格或废止合同外。由于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进行赔偿。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申请回避的;(二)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的;(三)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的;(四)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有缺项、漏项而不予指出的;(五)发现投标人之间施工组织设计异常一致而不指出的;(六)在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
8、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七)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A)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九)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书面告知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
9、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报告。监督人员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告或直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第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违规投标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第十五条在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认定处理结果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告,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和负面清单。第十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根据相关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信用档案。涉及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