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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街道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二条街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街道的下列政府信息:(一)概况信息,包含本级政府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与分工;(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三)制度建设;(四)信息公开年报;(五)各类计划、规划、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等;(六)工作动态,包含政府动态、通知公告、人事任免、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等;(七)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八)政策解读及回应舆情信息;(九)决策预公开、意见征集、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会议公开,决策结果,决策落实情况等;(十)财经信息;(十一)重点领域
2、信息公开;(十二)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执法公示;(十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事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政策文件、结果公示等;(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五条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3、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街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街道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