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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来校境外人员暂行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境外来校人员的管理,保障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防止涉外案件发生,根据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来校境外人员是指:持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来校进行访问、教学、科研、留学、进修、出席会议、洽谈商务、探亲、访友等活动的各类人员。第二条学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是来校境外人员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类境外来校人员的安保和涉外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境外人员来校需在学校校园或生活区留宿的,须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报告情况,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临时居住登记。第四条邀请境外人员来校的
2、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境外人员讲明我校的规章制度,让他们尊重中国和当地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提醒他们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夜间(23时以后)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第五条接受境外人员住宿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查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签证,妥善安排他们的住宿,密切关注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让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出入境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协助他们及时办理相关临时居住登记和居留手续等,以免发生非法居留事件。第六条建立外管联络员制度,外管联络员负责及时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联系和办理来校工作和留学人员的相关居留手续及签证等。第七条一旦境外人员发生意外事件,相关单位或个人要第一时间向“no”报警求助,同时报告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相关学校领导,同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如牵涉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同时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专局和省外办。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