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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实习与专业综合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实习和专业综合实习经费(以下简称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实习工作顺利实施,提升实习质量和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实习经费预算管理第二条实习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院(系)须对实习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预算外支出原则上不予支付。第三条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优先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实习经费预算标准如下:集中实习一学期不超过800元/生,半学期不超过500元/生;分散实习经费的预算额度按同时长集中实习的50%执行。实习经费的实际执行额度以学校财务处拨付数额为准。第四条实习经费支出实行限额包干,各院(系)的教育实
2、习和专业综合实习经费支出在实际执行预算额度之内可协调使用,若实习支出超出执行预算额度,超出部分须由院(系)自行解决。第五条实习经费支出须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并实行校院两级审核。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依据实习工作情况对实习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然后报教务处进行复审和备案。第三章经费列支范围第六条实习经费可用于以下项目的费用支出:1、校外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材料费等。2、校外指导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不超过200元/生。3、校内指导教师巡视检查、指导市内实习所产生的交通费实行凭票按月报销。其中每人每月不足200元的,可按实际据票实报;若单人单月超过200元,按200元限额报销。
3、4、校内指导教师巡视检查、指导外地实习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或补贴。5、组织学生进驻和撤离实习单位所需租用交通工具的费用。6、因参与特殊行业(如医疗、幼教、食品等)实习办理健康证明所产生的健康检查等相关费用。7、表彰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购买证书、奖品等相关费用。第七条在完成上述第六条所列各项支出后,院(系)经费结余部分可用于对在校外参与实习的学生进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生每天不超过3元,天数为实习期间实际离校天数。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享受实习补贴:1、在校内进行实习。2、学生因实习考核不合格而重新实习。3、违反学校和院(系)实习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承担并完成实习。5、学生因个人
4、原因中途退出实习,或虽经指导教师或院(系)批准,但请假时间累计达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6、未经院(系)实习领导小组批准,擅自变更实习任务内容,导致无法完成预定实习任务,影响实习效果和成绩评定。7、未经院(系)实习领导小组批准,擅自变更实习地点,逃避指导和监督,甚至伪造实习经历证明、资料骗取实习成绩。第四章经费使用程序第九条各院(系)须在每学期末申报下一学期实习计划时,同时提交与实习计划相对应的详尽实习经费预算,列明开支项目、金额和相关计算依据。预算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实习经费报销结算的依据。第十条各院(系)应严格按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并按经费预算方案控制实习费用支出。第十一
5、条实习临近结束时,院(系)应以专业为单位,收集相关费用的票据,填报补贴签领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连同实习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复核,然后到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第十二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不予报销实习费用:1、院(系)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实习计划、实习预算或实习总结材料。2、在经费预算中虚报实习学生人数、实习时间、实习方式或实习地点等。3、变更实习组织形式,未及时向教务处申请调整备案。4、票据内容与具体实习过程的地点、时间、人员及活动内容不符。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我校教师承担实习指导工作期间,相关院(系)应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第十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高年级教师教育类专业的学生参加教育实习或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参加专业综合实习产生的相关费用。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