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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说明一、关于主要内容。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我省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与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不重复事项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未列入,且在执法过程中较为适用的执法事项。各州、市可根据地方立法情况,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行政执法事项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关于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文化、文物、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的执法事项名称、职权类型、
2、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o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和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旦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
3、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九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上)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
4、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六、关于实施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同级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管理,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对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作调整的,可结合当地“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领域的行政执法,
5、接受同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为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XX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州(市)级、县(区)级。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或将调查取证材料审核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关于未列入指导目录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既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也可本部门自行开展执法。在执法工作中可根据需要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