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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关于印发XX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X民福(2012)91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9)5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从中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及高龄等老年人养老实际需求出发,以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衡量维度,完善我县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精准有效地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相结合。
2、坚持保障基本、聚焦刚需、引导消费相统一。坚持服务供给、服务需求、服务监管相匹配。三、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其他失独、高龄老年人。(一)一类对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及以上老年人;(二)二类对象:失独家庭老年人;(三)三类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或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四、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低保对象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符合多项标准
3、的参照最高补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一)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1250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500元;(二)低保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625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250元;(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城乡失独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500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200元;(四)8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375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50元;(五)8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90周
4、岁及以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250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00元。五、工作流程(一)申报审批1 .信息公开。各乡镇(街道)做好信息公开、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辖区内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及高龄老年人能知晓项目政策及相关要求。2 .需求申请。由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及高龄老年人本人向乡镇(街道)民政窗口进行申请,填写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o确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到窗口申请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代为申请。3 .评估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评估、初审工作,并对初审意见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如申
5、请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说明;初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4 .审批核准。县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核并审批。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开始享受;不予以核准的,说明理由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告知。(二)补贴发放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XX居养平台供应商对经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依据其补贴等级,结合XX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内容提供相应额度的等值服务,平台服务加盟商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应服务,服务后系统自动结算,养老服务补贴可在当年内统筹使用。(三)服务管理1.服务供应商可自行在XX居
6、养平台上进行申请,由平台统一认定核准服务资质,在获取服务资格后可成为平台加盟商,开展相应的养老服务。2.通过XX居养平台形成“服务呼叫-组织受理-上门服务-服务评价”全流程服务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3.具体服务管理流程参照XX市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六、工作要求(一)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确保服务对象不错补、不漏补;每月对系统结算的服务资金进行核查,民政部门在乡镇(街道)核查的基础上及时下拨服务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服务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掌握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7、的使用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二)加快队伍建设,精准对接服务。组建并培养一支养老服务管家队伍,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建立健康档案,掌握动态变化,对接服务需求,引导认知,实时响应。(三)搭建居养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全县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运管平台,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大数据管理和服务线上呼叫、服务质量平台监管等,实现平台社会化运营,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第三方监控,确保养老服务政策机制有效落实。对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社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核准注销。本实施细则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原XX县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X民(2013)51号)、XX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X民(2015)13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