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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汪某涉故意杀人罪申请强制医疗审查案件强制医疗决定书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3刑医5号裁判日期:2022.01.12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申请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汪某,男,1990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五村14号202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2021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释放并送至本市强制医疗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法定代理人汪某2,男,住上海市宝山区,系被申请人汪某父杀。指定诉讼代理人王立莉,上海利歌
2、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医申20214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汪某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冰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汪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21年8月8日上午,被申请人汪某在本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家中,因琐事与母亲周某发生争执。其间,汪某持水果刀刺向周某颈部、躯干及上肢等处,致周某死亡。经鉴定,周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切颈部等处造成右颈内静脉破裂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21年11月3日,经上海市强制医疗所法
3、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员当庭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XX院前急救病例、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被申请人汪某的供述;证人汪某2的证言;上海市强制医疗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X中心门诊记录单等证据。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汪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
4、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汪某的法定代理人对申请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诉讼代理人提出汪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二人均同意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汪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结合汪某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及事后施救情况等综合分析,申请机关认定汪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申请机关申请对汪某强制医疗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某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T分,副本一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长:杨婷审判员:张金人民陪审员:金秋妹书记员:吴晓婷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