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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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兴市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中共XX市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XX人才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淄组发(2022)16号)精神,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

2、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服务和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机制;指导和监督设有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办理我市博士后设站申报、基地设立认定、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等事宜;指导我市博士后学术交流工作;承担我市博士后经费资助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

3、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第四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本区域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做好本区域工作站、基地申报推荐、备案、更名、增设分站、注销、独立招收申请和博士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考核和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明确进站(基地)条件,规范进站(基地)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

4、科领域、研究类型,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第三章工作站、基地的设立第六条本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工作站或基地:(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第七条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

5、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基地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其分站、基地资格自动取消。第八条申请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引进第九条博士后进、在、出(退)站的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注册填报信息,完成网上备案。设站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第十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可申请进入省内博士后站(含工作站、基地,下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基本条件

6、外,拟进站的博士还应满足设站单位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第十一条博士毕业人员应全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应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以在职人员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应以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二条设站单位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根据开展科研工作需求,对申请进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采取考核、考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择优招收。对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第十三条工作站一般应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

7、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及时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项、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导。工作站招收时,一般不受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比例的限制;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第十四条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或工作合同,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时间安排、年度考核和中期、出站考核、工资福利待遇、产权成果归属、成果转化收益、违约责

8、任等内容。第十五条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单位应为其配备合作导师,提供在站期间课题研究的指导和培养。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从设站单位(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中产生;确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合作导师,柔性引进或聘用的合作导师应确保能够承担完成科研指导和培养任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一般应实行“双导师制”,由联合招收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各配备1名导师。流动站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第十六条设站单位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通过完善责任考核、激励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

9、方面的重要指导作用。第十七条设站单位应为进站博士后建立博士后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五章博士后在站管理和服务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4年,具体时间由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科学确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时间应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在站博士后完成任务或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博士后出站后可选择其他博士后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累计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不得超过6年。第二十条

10、博士后进站开题,应在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1个月内开始,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站开题,主要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可行性、研究计划、预期成效等进行考评、完善,并形成科学完整的科研项目计划书。科研项目计划书应报设站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及时总结科研项目计划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为完成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提供基础素材。合作导师应及时了解博士后项目进展情况,并给予充分指导。设站单位应跟踪了解博士后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会同合作导师及时作出评价。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进展中期考核一般每一年组织1次,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直至博士后出站为止。当

11、年度进站时间不满3个月的,可合并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方法与路线、任务完成进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对科研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出具书面考核结果。中期考核结果应按时收入博士后档案,并作为博士后年度考核和调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开展科研创新项目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鼓励支持博士后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学术道德建设,引导他们潜心科研、严谨求实、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约定不明

12、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项目研究及工作需要,经设站单位同意,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申报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等项目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出国时间按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申请出国的,由原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参考设站单位意见基础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设站单位应全面加强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留学研修的管理,建立按程序审核批准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出国的质量和效益。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

13、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人选留(来)XX工作的,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博士后在站期间,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第二十六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并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由原工作单位与在站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工作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人事

14、关系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励各区县、设站单位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货币补助或统筹利用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周转房问题。第二十八条外籍博士后按照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申请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与国内博士后相同政策进行管理和服务。涉及外事管理事务的,由设站单位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博土后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研究项目、更换合作导师、延长在站时间、变更进站身份等。在站期间因工作调

15、整等原因变更进站身份的,设站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由组织年度考核的单位确定,一般应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主要是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评价考核,并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晋升、兑现待遇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表应及时归入博士后人事档案。全职进站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设站单位组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单位组织,可重点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关情况及结论进行,设站单位应客观、科学、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证明

16、、资料。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在书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应知悉的范围内公告后予以退站:1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2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3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4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5 .被处以刑事处罚的;6 .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7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8 .未经批准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9 .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10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站的博士后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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