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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基本案情】某造纸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煤炭,约定煤炭的计价方式为煤气比热值计价,煤气比热值数据以需方电站记录的数据为依据,按照需方生产需要据实安排各供方供煤具体燃烧后计算核定的数据为准(双方在附件中煤气比热值计算公式);硫份、全水分、挥发份数据以需方检测数据为准。该计价方式下,煤气比热值采购订单热值,根据煤气比热值进行奖励,奖励以超出采购订单热值300大卡封顶;煤气热值V采购订单热值,根据
2、煤气热值进行扣款,如煤气比热值低于采购订单热值300大卡以上则双倍扣罚。某贸易公司按约向某造纸公司供应煤炭3000吨,约定发热值三5800大卡,但因运输途中遇雨经双方协商变更为发热值工5600大卡。某造纸公司接收某贸易公司煤炭后,与其他公司供应的煤炭进行混烧,经过计算煤气比为5256.74大卡,故某造纸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进行双倍扣罚,并表明出于合作关系仅进行单倍扣罚,共计扣罚203428.80元。某贸易公司则向某造纸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某造纸公司提供煤炭到厂检验的化验结果,以及煤炭到厂到燃烧全程监管记录,煤炭燃烧煤气比数据来源(包括电站当日产气量系统记录数据和当日煤炭入炉数据)。双方遂发
3、生纠纷,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造纸公司支付货款。【法院裁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的以所供煤炭的燃烧后煤气比热值(计算公式亦约定于合同中且经双方确认)与采购订单热值之间的差异值,对某贸易公司予以奖励或惩罚,实质是价格调整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该条款约束。但同时该合同赋予了需方独立检测并单方面提供数据的权利。而需方提供的数据作为价格调整和货款结算的关键依据,直接影响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因此需方在此过程中须尽到谨慎作为、合理通知的善意注意义务,并应对所提供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其未能提供真实有效数据时,则无权按照前述价格调整条款对价格进行扣减,对某造纸公
4、司主张的因案涉煤炭不符合约定品质而应当减价203428.80元的抗辩不予支持。【典型意义】煤炭作为重要能源物资,当事人约定以煤气比计价方式替代传统质量/数量计价方式,是当事人自由约定范畴,且能够客观反映煤炭真实价值,故对该新型计价方式应予以鼓励。但是反映煤气比热值的数据能够直接影响价款金额,对于如何确定煤气比热值数据的客观性,往往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忽视的条款,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本案明确了对于影响合同重大利益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才能够作为计算合同价款或其他利益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为该数据的客观真实性负责。仅当事人一方享有提供该数据权利的,则应同时具备保障数据客观真实性的义务。本案裁判在肯定新型计价模式的同时,指明了数据必须客观真实的本质特性,引导当事人建立数据客观监测制度,保障各方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