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国开法律事务专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版]国开法律事务专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2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国开法律事务专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案情介绍关键词: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力口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
2、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日招聘的工
3、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试分析:(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答: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
4、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2
5、)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答: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
6、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答: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案情介绍关键词:刚好满15岁,初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2008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初中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某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予2009年3月与某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1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
7、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9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答:Q)李某于2008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因为李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李某2009
8、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李某已经满16岁。(4)2009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6)2009年6月李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7)2009年12月李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案情介绍关键词: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活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
9、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林表示同意。建筑公司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林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公司主管仍然不放人,称,与小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林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Q)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答:小林因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小林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答:小林因不满劳动法定年
10、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无需缴纳违约金。(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某
11、建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案情介绍关键词: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
12、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请用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
1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案情介绍关健词: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201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
14、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2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请用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
15、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
16、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案情介绍关键词: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2011年5月8日,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20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