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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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D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design,instalIation&acceptanceofthe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序言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规范性引用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3、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4、系统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5、系统安装施工错误!未定义书签。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7、系统的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8、系统的维护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规范性附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电气火灾探测器的详细设置部位(提议性)错误!未定义书

2、签。附录C(资料性附录)错误!未定义书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B合理设计、对B施工、并明确验收规定和措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合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汇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0设计、施工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B特点,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原则、规范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原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原则0条款。但凡注日期0引用文献,

3、其随即所有B修改单(不包括勘误B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原则到达协议B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合用于本规范3. 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4.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5.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

4、reprevention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0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0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构成。6. 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andcontrolunit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可以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留报警信息的装置。7. 5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0多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B动作

5、。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 .6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signal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4、系统设计4 .1设计规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部分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包括与其配套使用的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查合格。施工中使用的各类配件应符合有关原则规定。探测器0合用环境温度为-40+45。5 .1.4建筑物B电气防火分级:建筑物B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

6、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表1等级保护对象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一级居住建筑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一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1 .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Oin2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小朋友活动场所;2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2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3 .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库(馆);4 .超过3000座位的

7、体育馆;5 .重要的科研楼;6 .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 .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珍贵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珍贵物品库房的建筑;8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9 .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10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一级工业建筑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类库房:3 .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IOoOm2的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n?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Om21内卷烟库房;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Om2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5

8、 .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l500m2或总面积不小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厂房。地下公共建筑1 .都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100Om的都市地下通道(隧道):2 .地下或半地下账剧院、礼堂;3 .建筑面积超过100O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4 .重要时试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二级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二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且总面积不超过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2 .市、县级

9、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3 .中型及如下影剧院:4 .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6 .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都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7 .200床如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裙如下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小朋友活动场所。二级工业建筑1 .丙类厂房;2 .建筑面积不小于50Bi?但不超过IOoOm2的丙类库房;3 .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n?但不超过100Om?I内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地下公共建筑1 .长度超过50OmI向都市地下通道(隧道);2 .建筑面积超

10、过500m2但不超过100Oln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3 .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三级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建筑。注: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6 .1.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特级保护对象;(2)一级保护对象;(3)二级保护对象;(4)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5)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

11、、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m2日勺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小朋友活动场所和不小于等于200床位0医院0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4.1.6报警区域的划分:(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应由一种或同层相邻几种防火分区构成。(2)隧道0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应由一种封闭长度区间构成,一种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03个封闭长度区间。(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0报警区域应由一种储罐区构成

12、,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4.1.7探测区域0划分:(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种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S从重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Om2B房间,也可划为一种探测区域。(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种房间划为一种探测区域:a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b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O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a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b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c走道、坡道、电

13、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d建筑物闷顶、夹层。4.2系统基本工作原理:当电气设备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信号探测器(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一旦超过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步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经监控设备深入识别、鉴定,当确承认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步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B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4.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置的场所4.3.1本规范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4.3.

14、2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电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公共娱乐休闲场所、酒店、宾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4.3.3医院、事业单位服务场所、加油站等公共汇集场所。4.3.4其他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范的规定,详细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4.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区域和位置:4.4.1 被监控场所的每个报警区域应有独立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监控,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测到每个探测区域的电气使用状况。一种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区域不应超过一种防火分区。4.4.2 凡符合本规范4.3规定时场所,应设置远程集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5、对所有报警、探测区域进行集中监控。4. 4.3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下述位置:(1)建筑物中各楼层总配电箱及各低压配电箱(2)多层建筑中0低压进线开关配电箱。(3)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置在各级配电箱内。4.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0性能:1. 5.1电气火灾远程监控设备应具有的功能:(1)监控设备应能接受来自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留报警信息。(2)监控设备同步还应具有信息打印和报警功能。(3)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4)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B控制输出,对所监控0所有电气回路应能独立地进行控制。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步控制多种电气回路。(5)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的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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