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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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就业指南2016年3月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目录前言学校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山西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29)1、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服务篇)(35)2、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政策篇)(36)3、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常识篇)(66)4、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准备篇)(68)5、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应聘篇)(72)6、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签约篇)(82)7、2016届毕业生就业指南(报到篇)(86)附件一:毕业生首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流程(93)附件二:毕业生调整就业报到手续流程(94)附件三:毕业生就业

2、报到证补发流程(95)附件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流程(96)附件五:山西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教师通讯录(97)-XX.-A刖S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毕业生人数迅速增加,就业压力将持续上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心和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程性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多年就业工作的实践经脸,总结编写了山西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南,旨在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工作流程,做好择业准备,顺利择业、就业。本指南也是

3、一本工作手册,请各院(系)、部有关就业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并借鉴。同时希望广大毕业生认真阅读。指南中未尽事宜或阅读中有不解之处,请到我校就业指导中心进一步咨询。就业指导中心愿为毕业生提供永远的就业支持!最后,祝全体毕业生一帆风顺,鹏程万里!山西工商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二O一六年五月学校简介山西工商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迄今已有30年的办学历史。学校现有建筑面积32万平米,分龙城、北格两个校区,设有商学院、金融学院、会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等12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学部,开设25个本科专业和5个专业方向,19个专科专业。现

4、有全日制在校生17000余人,生源遍及全国15个省(自治区),有专任教师898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326人。校园文化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文、体活动,鼓励、引导广大学生培养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优良的道德品质。一年一度的校园文化艺术节、月满工商大型诗歌朗诵演唱会和山西省校园星光大道等活动已成为学校文化活动的品牌。各种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就业工作从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培养着手,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毕业生创业基金。每年春季的大型毕业生就业创业活动,为广大应届毕业生提供广阔的就业平台。2015年

5、,学校投入600余万元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园”,为鼓励学生创业拓展了空间。目前,创业园已入住在校学生创业项目50个。全方位、多渠道的就业、创业服务,使历年毕业生就业率始终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办学30年来,学校努力践行“兢兢业业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不断强化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培育、积极服务地方,培养了数以万计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赘誉,2015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被全国总工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组成的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授予“第十四

6、届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单位”的荣誉称号。在今后的办学过程中,学校将继续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创办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高质量、有特色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

7、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

8、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

9、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

10、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

11、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

12、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

13、务。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第三章公平就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隙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各民

14、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

15、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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