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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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冶金建设工程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等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冶金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等文件,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全面

2、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冶金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考核、业务领导、指导。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冶金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贯彻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并对各自的质量行为及后果负

3、责。第七条凡是承担冶金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法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的工作,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工程参与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三

4、、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四、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六、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七、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

5、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八、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二、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四、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等手

6、续齐全。五、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六、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第十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二、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

7、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代表监理单位明确表述验收意见。三、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

8、者安装。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经

9、授权的项目经理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四、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质量管理工作。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

10、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保证记录的及时、真实性;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时、真实、完整。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六、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二条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工程检测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

11、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十三条各冶金监督站必须是经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认定的单位。根据总站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各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期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及监督业务水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

12、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质量监督工程师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按照监督要求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四、抽查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质量保

13、证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通报检查情况并提出表扬或处罚建议。七、受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举报、投诉,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核实处理结果。八、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查处。第十七条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凡冶金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到相关冶金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录1)。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监理

14、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4、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6、各单位法人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7、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监督站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下发工程质量监督书。(附录2)二、监督准备工作及首次监督会议。站长根据站内人员配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监督科(室)人员或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项目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具体科(室)或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完成监督登记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后,负责科(室)或项目监督组召开由各方参加的首次质量监督工作

15、会议,下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监督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事项要求、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说明。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录3),初步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制订冶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负责科(室)或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冶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应将必须抽查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四、对工程实体、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对在抽查、抽测和监督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采用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有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时,监督站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受监工程所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构件、钢结构制作企业和有关建筑半成品的制作、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抽查。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监督组收到建设单位质量竣工验收计划后,对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1、质量竣工验收条件是否符合规定;2、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各自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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