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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年月日(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一页。)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事项的告知内容一、审批依据1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2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o二、法定条件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2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出版物零售业务;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应当提交的材料1.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下载示范文本);(告知承诺)4 .营业执照复印件;5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
3、印件;6 .租赁合同复印件;7 .不动产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8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9 .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或核实验证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10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11 以下材料原件在行政审批机关或执法机构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时须提交验证。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0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
4、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行政审批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失实、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失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关于办理审批事项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内容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