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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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管理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1. 1为了确保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公正、开放和非歧视性的原则,保证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1.2本程序适用于CNAS对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包括多场所认证机构)以及境外认证机构的初次认可评审、监督、复评、扩大/缩小认可领域(包括业务领域)、扩大/缩小业务范围、多领域结合评审、增加关键场所(包括境外关键场所)以及认证机构重大变更或发现重大问题后增加的非常规监督评审等从认可申请、评审策划、评审实施到材料审查的全过程的控制。2引用文件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CNAS-RCOi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4. 1认证机构处负责a)认证机构认可申请的受理和合同评审;b)与受理申请的认证机构签署认可合同;c)实施认可评审方案策划、认可评审安排以及认可评定前相关评审材料的审查;d)为认可评审的实施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e)认证机构重大变更信息的接收和处理。f)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认可费用的收缴和评审员费用的统计工作。4.1 2评定处负责将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必

3、要的信息及时传递给认证机构处。4.3 督察处负责将非例行监督评审、专项评审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认证机构申投诉的信息传递给认证机构处。4.4 必要时,相关处参与合同评审。4.5 在跨国认可时,由认证机构处通知国际合作处负责告知该认证机构所在地IAFM1.A签约认可机构CNAS将实施认可;在得到申请方的允许后,由认证机构处通知国际合作处将认可活动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本地IAFM1.A签约认可机构;4.6 认证机构处处长负责在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时的受理申请的批准并签署认可合同;认证机构年度监督评审延期超过1个月申请的批准;负责认证机构不具备申请认可条件

4、时的不受理申请的审核。负责在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不需要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受理申请的审核;负责认证机构申请推迟认可复评的审核。4.7 主管秘书长负责在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不需要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时的受理申请的批准;负责认证机构不具备申请认可条件时的不受理申请的批准;负责认证机构年度监督评审延期超过2个月申请的批准和认可复评延期申请的批准。5认可申请受理程序4.8 初次认可(含扩大认可领域、扩大业务领域、增加关键场所)申请的受理5. 1.1申请申请方按照CNAS-RCOi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和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提交认

5、证机构认可申请书(CNAS-PD13/01)及以下(但不限于)相关附件:自我评价报告(EMS)(CNAS-PD1.3/27);和/或自我评价报告(FSMS)(CNAS-PD13/28);和/或自我评价报告(OHSMS)(CNAS-PD13/29);和/或自我评价报告(QMS)(CNAS-PDI3/30);和/或自我评价报告(产品)(CNAS-PD1.3/31);和/或自我评价报告(有机产品)(CNAS-PD13/32);和/或自我评价报告(GAP)(CNAS-PD13/33)认证机构处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及附件时,按照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的规定,协助财

6、务部门收取认可申请费用。5. 1.2合同评审5. 1.2.1认证机构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评审,并填写认可申请评审表(CNS-PD1302)认证机构处对认可申请的合同评审应确保:a)申请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b)申请方已按申请领域的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c)申请方明确了对CNAS认可的各项要求,与CNAS秘书处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已经解决。d)CNAS具有开展相应认可业务的能力和资源。e)对评审使用的语言、场所等有特殊要求时,CNAS有能力实施认可;f)对特殊行业的申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1.2.2经评审,对于认证机构申请某些专业领域,CN

7、AS已公开声明或经评价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报主管秘书长批准后认证机构处可以暂缓受理申请,并将原因告知申请方。5.1.2.3必要时,可请相关处参与合同评审。5.1.3受理5.1.3.1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处处长批准认可申请评审表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发出认可申请评审结论通知书(CNAS-PD13/03),通知认证机构受理的评审结论;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方在三个月内提交需补充完善的申请材料,对届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认证机构处处长对认可申请评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主管秘书长批准。认证机构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发出认可申请评审结论通知书,通知认证机构不受

8、理的评审结论。5.1.3.2对于受理申请的认证机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与CNAS签定认可合同(CNAS-PD13/05)05.1.3.3对不予受理持有异议的,申请方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的规定向CNAS提出申诉。1.2 复评的申请受理5. 2.1认证机构处应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在认证机构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5个月向有关认证机构发出认可复评通知书(CNAS-PD1304)6. 2.2复评申请受理程序同初次认可申请受理程序。7. 2.3特殊情况下,对于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不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复评的,应向CNAS提出申请,说明推迟认可复评的理由,由认证机构处研究并提出相

9、应的评审策划方案,经认证机构处处长审查,报主管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在采取一次文件审查或监督评审后,决定是否推迟实施认可复评,但推迟认可复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1.3 扩大认可业务范围及一级风险、强制见证的业务范围的申请受理5 .3.1申请认证机构按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的说明和要求向认证机构处提交扩大业务范围申请材料。6 .3.2评审5.3.2.1认证机构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可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填写认可申请评审表。5.3.2.2经评审,对于某些申请的专业范围,CNAS已公开声明或经评价CNAS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范围,报主管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暂缓受理申请,并将原因告知申请

10、方。5.3.2.3认证机构对CNAS不予受理的决定持有异议的,申请方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提出申诉。5.3.2.4必要时,可请相关处参与合同评审。5.3.3受理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处处长批准认可申请评审表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发出认可申请评审结论通知书,通知认证机构受理的评审结论;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方在三个月内提交所补充完善的申请材料,对届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认证机构处处长审查认可申请评审表,并报主管秘书长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发出认可申请评审结论通知书,通知认证机构不受理的评审结论。6评审策划程序6.1评审策划的信息输入6

11、.1.1初次认可(扩大认可领域、扩大业务领域、增加关键场所):认证机构处根据认证机构所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策划评审方案,一般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认证机构包括兼职审核员在内的员工数量;a)认证机构申请的认可领域的数量;b)认证机构申请的业务范围及数量;c)已认证组织的数量与类型;d)认证机构的关键场所、一般场所、分包机构的数量、权限、管理方式及业务e)开展等情况;已获CNAS认可的其它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f)已获其它认可机构认可的情况(包括被暂停、撤消的情况);g)与认证机构有关的申诉、投诉情况;h)考虑本地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果(跨国认可时适用);i)其它信息。J)当策划信息

12、不足时,经认证机构同意,可安排一次预访问,以充分了解认证机构的有关运作情况,为评审策划收集必要的信息。6.1.2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非常规的监督)、复评认证机构处根据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以及所上报的近期的审核计划,制定策划评审方案,一般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认证机构包括兼职审核员在内的员工数量;a)认证机构所上报的信息月报中有关的信息;b)已认证组织的数量与类型;c)认证机构的关键场所、一般场所、分包机构的数量、权限、管理方式及业务d)开展等情况;已获CNAS认可的其它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e)与认证机构有关的申诉、投诉情况;f)CNAS.CNCA专项检查和非例行监督时发现的问题;g)认证机构管

13、理体系的成熟度及上次评审的情况;h)考虑本地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构(跨国认可时适用);i)可能影响评审策划的其它信息。J)6.1.3扩大认可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处根据认证机构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制定策划评审方案,一般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所申报扩大业务范围的风险程度;a)通过以往评审了解到的认证机构的专业情况;b)认证机构体系的成熟度;c)认证机构以往中、高风险审核项目见证评审的数量及见证评审中所存在的问d)题等;可能影响评审策划的其它信息。e)6.2评审策划原则6.2.1文件评审:初评、复评、扩大认可领域必须对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在监督评审中也应实施文件评审:认证机构质

14、量手册、程序文件换版或发生重大变更;a)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b)认可要求发生较大变更,认证机构的体系文件应及时做出调整的。c)6. 2.2办公室评审:总部办公室评审:对于一个机构不同领域的不同监督评审时间,在征得认证a)机构同意的情况,尽量安排结合评审。通常情况下,同一领域的两次办公室评审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不允许认证机构拖延年度监督评审时间。超过1个月的,认证机构必须提交延期书面申请并经认证机构处处长批准,超过2个月的,必须由主管秘书长批准。超期三月,则暂停认可资格。分场所办公室评审:包括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的办公室评审b)1)关键场所办公室评审:初次认可时,覆盖总部和每一个关键

15、场所(包括境外所有关键场所),在第一个认可周期内,多场所认证机构的全部关键场所在监督评审中至少应接受一次办公室评审。第一个认可周期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全部关键场所在复评及下次复评之前的监督评审中至少应接受一次办公室评审。此外,已被抽样实施过办公室评审的部分关键场所在随后的监督评审还可能再次被抽样评审。对于跨国关键场所每次必抽。关键场所的抽样比例以及所考虑的增减因素参见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中相关要求。2)一般场所的办公室评审:其抽样是根据一般场所所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定。6.2.3认可评审人日数的确定认可评审人日数的确定,可参见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附件1和附件2中有关要求;对于多领域结合评审:评审人日数可在单领域评审人日数之和的基础上减少至90%-60%,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单领域评审人日数之和的60%6.2.4见证评审抽样原则a)见证项目数量的确定:1)初评:通常情况下,初次单领域认可,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2个;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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