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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项目:申请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编号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单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概况防雷类别注:对建设工程而言,应有单体建筑名称、数量、总建筑面积等信息。送审材料:1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2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3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4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经办人:年月日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办理结果: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