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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温运政罚(2021)0241当事人:张洪雷身份证件号:*7912地址:张楼新村*号2020年12月7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吴向洪、孙晓丰(执法证号分别是:、)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关于浙CD51006永嘉巡游出租车在府前街、人民路乘凉桥路口、江滨西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等地进行载客异地营运举报投诉,驾驶人员是张洪雷,车辆所有人是永嘉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本机构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及滴滴网约出行平台对浙CD51006巡游出租车车辆营运情况及电召订单情况进行了取证,你驾驶该车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在温州市区进行异地载客营
2、运。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你张洪雷驾驶浙CD51006永嘉巡游出租车在温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滴滴电召订单客运经营,承接24趟次不同批次的乘客,每趟客运起讫点均未在永嘉县区域范围内,并完成电召订单,通过滴滴车主软件计取乘客车费。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你张洪雷驾驶浙CD51006巡游出租车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进行异地驻点营运,经营多趟次客运行为,不同时间搭乘不同批次的乘客,每趟客运产生的卡口数据和GPS数据显示起讫点均未在永嘉县区域范围内O你异地驻点营运的行为属
3、2020年度在本省范围内第二次被查。以上事实具体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你驾驶证复印件、你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对你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己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你对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进行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号4,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
4、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温州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3月26日缴款单号:5942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附:
5、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 .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3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4.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事项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1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1600元,可以暂扣30日以下营运证、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