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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法律风险提醒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律师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现将律师代理中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告知委托人:(一)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风险。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由于案件事实一般是过去发生的,法官不可能在事实发生的当时进行观察和了解,只有运用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2、承担不利后果”。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在委托律师代理时,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提供法院调查也无法收集时,由委托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三)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还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白支付代理费、诉讼费的风险。(四)
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判决后无财产执行的风险。在民事执行案件的代理中,委托人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五)关于委托费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退还全部委托费用;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六)关于委托费用的交付。委托人应当将委托费用直接交付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收费专用发票。如果委托人将委托费用直接转入承办案件的律师个人帐户,所发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七)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规定。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委托人负担。第(五)、(六)(七)项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或代理(八)委托人投诉电话:本所:、,石家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河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