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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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费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高矿产资源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非烽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省内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获得相应物质奖励。第三条举报和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应

2、逐级举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受理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核查处置结果负责实施奖励,包括核定奖励标准和金额、告知奖励决定、发放奖金等。第四条受理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有关案情及奖励情况。第五条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当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金申报与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二)举报

3、对象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可查、违法事实及违法线索真实;(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执法权下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掌握;(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可以预留辨识本人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代码等),用于发放奖金。匿名举报人接到奖金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的,应当主动提供用于辨识本人为举报人的预留信息,便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举报人信息。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

4、、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二)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除外);(三)无法核实举报人准确信息的;(四)举报事项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且无法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五)信访投诉或申诉的;(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七)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金金额;(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八条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违法勘查类1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2 .持超

5、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3 .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勘查矿产资源的;4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二)违法开采类1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 .未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种范围(共生、伴生矿种除外)采矿的;3 .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4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5 .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6 .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采矿的;7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采矿的;8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三)违法转让类1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2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四)其他违法行为1.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按

6、要求备案的;3 .生产矿山未按照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第九条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电子邮箱、微信小程序及门户网站的举报通道;(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门设置的举报电话;(三)来访、信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来访方式及信函邮寄地址)。第十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举报受理时间排序最先的举报人;(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举报人领取或第一署名举报人书面委托的其他著名举报人领取;(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

7、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人奖金;(四)同一举报人反映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奖励100Oo元;涉及地下采矿情形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另行奖励100OO元;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另行奖励50000元。第十二条奖励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30日内,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奖励实施部门核定奖励标准和金额后告知举报

8、人。(二)奖金一般采取非现金方式发放。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狼行卡复印件。匿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后60日内与奖金发放部门进行联系并约定领取方式。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奖金领取期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三)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奖励告知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奖励实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管理,规范本部门举报奖金计算、由核、报

9、批、发放等工作。第十四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台账,对举报信息、举报奖金额、奖金发放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第十五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金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后不转送有核查处理权限人员,核查处理人员对举报内容不核实、处理、答道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六)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

10、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举报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式收集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

11、序,省自然资源厅计划在全省建立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更好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矿产资源管理的热情,扩大r矿产资源违法线索收集范围,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水平。二、目标任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全省形成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主要内容:一是对办法制定目的、办法适用情形、举报和奖励的一般原则、自然资源部门的保密和尽责义务、奖励资金来源进行了说明;二是对举报奖励条件范围方式、举报和奖励条件及不予奖励的情况、举报线索范围、举报方式进行了明确;三是对“一案一奖”原则、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及时限进行r明确;四是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举报、发放奖励金等行为

12、的监督管理及举报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五是对各市结合实际配套具体细则、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期限等进行了说明。四、涉及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依照奖励办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获得相应物质奖励。五、操作(办理)方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应逐级举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受理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核查处置结果负责实施奖励,包括核定奖励标准和金额、告知奖励决定、发放奖金等。六、注意事项:一是对矿产

13、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应逐级举报;二是享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五项条件;三是举报事项应在奖励办法规定的四类范围内;四是八类情形不予奖励;五是举报奖励遵循“案一奖”原则:六是举报奖金领取的时限要求。七、关键词诠释: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线索首先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已承接卜.放执法权)受理查处,乡镇无故不受理的可以逐级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应。2 .举报对象明确:举报线索包含可确定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明确信息。3 .违法行为发生地可查:举报线索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位置信息描述明确具体,执法人员可以据此准确定位。4 .事先掌握:举报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执法权的乡镇通过图斑、投诉、举报等掌握,正在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或调查完结形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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