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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F1.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卫生健康委承办科室(或卫生监督机构承办)作出重大卫生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第三条木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对重大
2、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II:祛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二)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第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对列入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可根据卫健委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3、主要内容:(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内容是否适当。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他录复印件:(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一)承办科室填写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讥并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委法制审核小组。(二)委法制科在收到完整材料之口起5个工作口内完成法制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情况熨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三)承办科室(或卫生监督机构承办)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法制审核原则上以书面审核为主。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委法制科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第八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委法制机构应与承办科室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o承办科室对委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委法制科提出书面异议,委法制科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口内答复。第九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第十条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