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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起草情况的说明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起草法律依据和有关事项说明如F:一、起草背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于2025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现已满6年时间,已不能完全满足现F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要求,为进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经过认真调研和充分准备,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际情况,起草了该实施细则。二、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SQO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利政办(20Zs)6号)参考借鉴周边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三、文件起
2、草过程2。2工年工月份,经政府安排,由县住房发展中心对2。15年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6次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和征求意见,有法院、审计局、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城关镇、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委监委等部门参加了讨论。经过几轮修订完善,202工年3月NqF1.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5个工作F1.,期间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四、主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原实施细则(*号)于2015年1月17F1.颁布实施,至今已执行了6年时间,本次修改补充对原文对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删减、新增和完善,对征收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会议
3、纪要有关内容新增进本实施细则,既保持了原政策的连续性一贯性,又根据征收实际情况将细则内容进行了补充。一是重新将原实施细则中的章节及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和修订;二是对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三是增加了土地补偿方面和对空地、容积率问题以及工业用地及房屋补偿的内容;四是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五是新增了对未房改公房的征收规定;六是对搬迁费、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进行了调整;七是新增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八是将原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了合并删减.条款修改补充说明: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4、(以卜称被征收人)的第九条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和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土地利用率不高、生活居住环境较差需要改造等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说明: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即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定。第卜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说明:本条是关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的规定。本条实在第九条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目的在于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又防止不当或
5、者过度地动用征收权,强调规划先行、规划民主。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发布公告,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不一产转让;(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办理营业执照;(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说明: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活动的规定。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2、有关部门对禁止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6、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卜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及预评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内容包括: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及拟选择的补偿方式;(一)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三)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房屋调杳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说明:该条为新增加条款。为了向征收实施单位明确征收决定下发之前需要调查登记的内容。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2、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按原用途、原规划设计条件扣
7、除已使用年限评估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属于国有租赁土地的,参照租赁成本,结合剩余年限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予以补偿。(二)被批准为商住用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容积率低于06且大于0的,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外,对不足0.6容积率面积部分,给予相应安置面积补偿,安置房户型按照最接近安置面积户型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计算方式如卜丁工、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标准=土地证面积O.(b总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按征收时点建筑成本价找补给征收人。2、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土地证面积x6-总建筑面积)X(项目区安置房购买单
8、价-征收时点建筑成本单价)。(三)对容积率为。的,允许被征收人按。G容积率购买套安置房,安置房面积亩均不超过22。平方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工、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标准;土地证面积6.6,补偿标准按征收时点建筑成本价找补给征收人。2、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二(土地证面积XOG)(项目区安置房购买单价-征收时点建筑成本单价)。说明:本条是关于征收空地及房屋低于OG容积率的规定。本条为新增加条款。第款空地的补偿是借鉴了涡阳县空地补偿标准,第二款为2017年5月1。R政府会议纪要同意城关镇关于国有上地房屋征收建筑容积率低于OG的补偿方案有关内容
9、,补充至本实施细则中,考虑到原OG容积率的补偿不能充分体现补偿公平原则,本实施细则重新做了调整。第二十五条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搬迁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其原料、设备等需拆卸、搬迁、安装的,费用由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H止。安置房过渡期为30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2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被
10、征收人选择使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在通知结算安置房款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交还周转房,不得逾期。(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按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的10%给予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住宅改为经营性房屋已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含1年)的,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的1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决定下发时闲置的经营性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说明:本条是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凡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按所持有效证件上注明的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元补助。说明:
11、本条是关于有关证件补助的规定。第二卜七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说明:本条是关于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注销。说明: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后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处理的规定。第二卜九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说明:本条是关于征收人征收补偿义务和被征收人搬迁义务的规定。第三十条征收
12、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说明:本条是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决定可以不包括对房屋附属物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附属物情况作出勘察评估,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另行给予补偿。说明:第三十一条为新增加条款。该条款为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政府卜.发的补偿决定书内容可以不包括附属物价值,属保护性条款。
13、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在组织实施前还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和相关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妥善保管。说明:本条是关于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力义并搬迁的,给予积极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除给予积极搬迁奖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28元/平方米奖励
14、。以上奖励不适用于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具体奖励办法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分阶段实施。无特殊情况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说明:本条款设置的奖励办法一是为了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较低,与现今商品房市场价格差价过大,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能实现工:工置换,本条款将原政策设置的奖励标准予以提高,意在弥补货币补偿的不足。第三十四条工也用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生产性房屋,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企业房屋,对持续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至征收时点,连续每月纳税,且年亩均纳税金额不低于1万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5、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确认金额基础上增加30%奖励;对不能持续生产经营和纳税的企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枳评估价确认金额基础上增加15%奖励。未经批准租赁房屋的,不享受奖励。(二)停产或破产企业需要政府依法收回的,按收储程序执行,不予奖励。(三)具体奖励办法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分阶段实施。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说明:该条款为新增加条款。由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国有工业用地房屋征收,本款参照了2”q年工工月Iq日公布的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号)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县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贵任;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说明: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房屋征收,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