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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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

2、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统计报告、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处置等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作为单位签订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相关事项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国有

3、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七条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组织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4、调剂工作,优化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各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对各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六)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八)组织实施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九)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

5、告、产权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管理及履行报批职责;(四)对本单位出资企业实施具体管理;(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维护和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八)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一)财务部门负

6、责按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申报国有资产预算、决算并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二)资产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负责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护保养、盘点清查等具体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和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辅助明细账,反映固定资产、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消耗及库存等情况,对资产实施全周期动态化信息化监管。(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资产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每个部门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资产管理日常工作;每一项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

7、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第十二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首先考虑从公务舱调剂解决,无法解决的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各单位要全面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采购应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目录及标

8、准以外的资产购置,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新增资产,不得随意采购。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是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十六条各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坚持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调剂使用与共享共用。单位闲

9、置国有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医疗机构要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情况开展效益分析。第十八条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一)各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各单位不得出借货币资金,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严禁出租、

10、出借办公用房。(二)3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资产(不含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其他情况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重大事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申请表(

11、见附件1);2,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3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 .其他有关资料。(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1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2 .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3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五)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价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方

12、可以其他方式出租。(六)各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七)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以及公开招租资料应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确认或备查。(八)资产出租、出借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合同进行转租、转借;确需变更的,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第十九条各单位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一)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应当

13、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公开决策,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二)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1 .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3.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三)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申请表(见附件2);2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

14、析报告;3 .拟开办经济实体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 .与合作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草案;5 .事业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以及拟对外投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年末会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6 .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7 .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拟投资资产评估报告;8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拟出资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9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对外投资的证明)。(四)各单位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

15、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结果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五)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以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严格控制非主业对外投资和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加强对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各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各单位对外投资终止后应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财政厅备案,并进行投资清算。第二十条各单位对外担保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一)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二)各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申请表;2 .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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