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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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剧案件法律法规适用和分类管理,统一确定案由,依照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结合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章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二、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章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规定类一、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电力法第62条)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电力法第62条)三、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电力法第63条)(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四、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电力法第64条)五、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电力法第65条)六、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

3、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电力法第68条)第三章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规定类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2条)第四章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规定类未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33条)第五章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规定类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可再生能源法第31条)第六章违反电力监管规定类一、违反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一)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电力监管条例第30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0条)(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4、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1条)(三)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2条)(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3条)(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3条)(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5条)二、违反供电服务标准有关规定(一)没有能力对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供电监管办法第6条、第33条)(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电力监管条例第32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5条,供电监管办法第

5、34条)1.供电质量不符合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7条)2 .电压监测不符合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8条)3 .未按照规定保障供电安全(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9条)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0条)5 .未按照规定办理用电业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1条)6 .未按照规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2条)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3条)8 .未按照规定处理供电故障(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4条)9 .未按照规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

6、5条)10 .未按照规定处理用电投诉(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6条)(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21条)(四)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不符合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24条)(五)违反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5条、第18条)1 .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2 .对是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3 .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4,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

7、应单位(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三、违反电力市场监管有关规定(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1 .未按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2 .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3 .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4 .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5 .行使市场操纵力(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6 .存在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7 .不执行调度指令(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二)发电厂并网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8、三)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四)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五)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六)违反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电力监管条例第33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1.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2未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3 .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4 .未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5 .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电力市

9、场监管办法第36条)6 .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电力监管条例第33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七)违反可再生能源消纳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1 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2 .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3 .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4 .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

10、管办法第20条)5 .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四、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条)(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五)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

11、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5条)(六)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七)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条)(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九)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

12、办法第38条)五、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信息(电力监管条例第34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4条,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16条,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23条,供电监管办法第37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9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28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62条)(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开、报送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电力监管条例第34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7条,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16条,供电监管办法第37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

13、督管理办法第44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62条)(三)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34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4条,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16条,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23条,供电监管办法第37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9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62条)第七章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类一、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一)违反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92条)1.出具失实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2 .租借、挂靠安全评价、认证、检

14、测、检验资质3 .出具虚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二)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93条)1.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三)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94条)2 .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95条、115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3 ,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

15、第96条)4 ,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96条)5 .未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35条)(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97条)(五)违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规定(安全生产法第97条)1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有关安全生产事项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5 .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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