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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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中长期激励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按照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属企业,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包括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企业及因特殊情况暂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集团参股或没有实质控制权的其他投资企业,其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三条工作原则(一)坚持分配制度改革。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持续优化。(二

3、)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价值为导向,体现分配效率,建立科研人员、管理骨干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激励机制。(三)坚持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引向深入,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管理,规范企业激励行为。第二章实施条件第四条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优先选择符合省市战略定位、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特征明显、符合集团核心主业发展方向、市场化程度高、处于上升发展期、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治理结构完整并有效运转,劳动用工规范,薪酬福利、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无监管机构、政府部门规

4、定的不符合股权和分红激励条件的相关行为。此外,上市公司实施激励的,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一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为外部董事;科技型企业实施岗位分红的原则上成立三年以上并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和评估体系,实施项目分红的应当实现项目单独会计核算并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和收益评估制度。第三章激励方式选择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激励目的、行业发展规律、企业改革实践及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等因素,科学确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其中:成长性较好、未来股价提升空间较大的科技型

5、和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期权或增值权模式;平稳发展、股价相对稳定的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限制性股票模式;国家和省市重点支持、在本行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组合模式;境内注册、发行中国香港外资股的上市公司(H股)原则上选择股票增值权模式;境外注册、境外上市公司(红筹)原则上选择股票期权模式。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大小、盈利水平高低、人员结构特点、科技创新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岗位分红、项目分红方式。其中:轻资产运营、具备增长潜力、有未来上市计划企业可以选择股权出售模式;关键技术人员对科技进步和企业发展起重

6、要推动作用并具备利润积累的,可以选择股权奖励并应当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小微企业可以优先选择股权期权激励模式。不具备股权激励条件,但有盈利增长潜力、具备分红保障的企业和项目可以选择分红激励;重要科技项目产业化能力较强、商业化路径明确、项目边界清晰的企业,可以选择项目分红;可评估岗位价值贡献、有一定盈利积累并具备盈利增长潜力企业可以选择岗位分红。对同一激励对象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第六条合理确定激励额度坚持增量激励、效益导向的原则,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盈利水平、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额度。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股份

7、回购、现有股东依法转让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同时企业应当明确激励分配办法、建立额度分配模型,根据价值贡献、岗位标准等因素合理分配激励额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内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得超过总股本10%(科创板20%),不得因股权激励实施而使国有控股股东失去实际控制权。首次股权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1%,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放宽到3%o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个人全部激励有效期内获授的权益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虹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业绩目标合理确定授予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实际激励收益不设置调控上限。上市公司需为拟市场化

8、选聘人员设置预留权益的,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激励权益的20%,并在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按照大、中、小微企业规模,额度应当分别控制在企业总股本的5%、10%和30%以内。大中型企业个人获授权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小微企业个人获授权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o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度不超过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净资产增值额的15%,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股权期权授予时可以为拟市场化选聘人员设置预留权益,并应当在首期期权授予完成后1

9、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和完成授予;岗位分红应当控制在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5%以内,激励对象个人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企业实施项目分红的,应当与重要技术人员提前约定职务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方式,合理确定激励额度。第四章确定激励对象第七条严格选定激励对象激励对象选择应当按照“关键”和“核心”人力资源属性,避免随意扩大激励范围,杜绝“激励变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价值和人才素质评估模型,综合价值创造、科技创新、业绩贡献及岗位重要性、不可替代性、未来成长性等多维度进行评价,以确定激励对象。激励对象选择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将与经营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没有直接关联的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10、;省管干部、外部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不得以“代持股份”或“名义持股”等不规范方式参加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激励对象一般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外籍员工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权激励。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对象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同激励企业在产业链延伸、科技创新和经营上有重要协同的子企业人员,经集团审核报省国资委审批后可以纳入激励范围。此外,股权奖励激励对象应当限定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岗位分红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在岗

11、职工总数的30%。第五章权益价格及激励时间第八条权益价格的拟定上市公司应当以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权益授予价格。境内上市公司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激励方案公告日之前规定时间的交易均价,境外上市公司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权益授予日之前规定时间的交易收盘价。其中: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和面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应当与解锁时业绩目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和面值,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o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出售的,应当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出售给激励对象。小、微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

12、制定股权期权方案时的每股评估价值,并结合科技成果成熟度及其转化情况、未来至少五年的盈利能力、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九条激励期间的确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十年,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一般为两年。在有效期内,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和股票期权(增值权)的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和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境内上市公司解锁(行权)原则采取匀速分批形式;境外上市公司应当遵循上市地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形式。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当一次实施到位,获得股权后的锁定期为五年,除离职等特殊

13、情况外,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出售、捐赠、抵押股权。股权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股权期权的行权有效期应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岗位分红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分红采用从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比例形式的,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六章业绩条件第十条严格企业业绩考核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结合经营特点、发展阶段、所处行业等情况,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三类业绩指标:反映股东价值创造和股东回报类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反映持续成长能力类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

14、长率、创新收入增长率等;反映运营质量类指标,如资产负债率、现金营运指数、总资产周转率等。除选择财务指标外,还可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在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结构优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设置非财务业绩指标。上市公司在权益授予和行权(解锁)环节时的业绩目标值,应当采用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横向对标相结合方式,并体现前瞻性、挑战性,横向对标企业不得少于三家。权益授予的业绩目标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未达成的不得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授予业绩考核条件。行权(解

15、锁)业绩目标应当在授予目标基础上有所提高,结合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未达成的,考核期间对应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激励的,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期权授予和行权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并不得低于企业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未达成业绩目标的,当年度对应的股权期权不得授予或行权;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的,锁定期内应当参照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设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业绩目标的,应当收回授予股权;

16、采取岗位分红的,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实施岗位分红近三年平均增长水平,还应当选择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创新收入增长率等科技创新指标、劳动生产率等管理指标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采取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方式开展项目收益分红的,应当选择项目收入增长率等财务指标、项目专利和知识产权数量等创新指标、新增项目合同数等管理指标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岗位分红激励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近三年平均增长水平的、项目分红财务类指标未达成业绩目标的,原则上应当终止实施方案。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时应剔除投资性房地产经营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第十一条严格个人(岗位)业绩考核激励实施企业应当同时建立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层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将权益的授予、生效(解锁)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参与激励的资格,并分档确定权益生效(解锁)比例。激励对象未达到个人年度业绩考核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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