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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3)罚字1469号当事人基本信息:耒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3FT568o受委托人基本信息:郭某亮,性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耒阳市*实业有限公司湘DC*2(湘D*0挂)司机住址:湖南省南京镇央田村*组联系方式:无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驾驶员郭某亮2023年6月30日14时21分驾驶车牌号为湘DC*2(湘D*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耒阳市南方水泥厂行驶运往耒阳市南京镇,途经G356线耒阳市西门加油站路口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勘验,湘D*0挂加高了30CM,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
2、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事人认可的当事人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上述证据均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2023年6月300,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耒综执(2023)罚告14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当事人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
3、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第55条“一般程度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规定。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第二条“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帐号:00670,地址:行。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