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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说明】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2、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需求分析
2、,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第(四)点,修建性详细规J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3、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四)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
3、快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大型交通枢纽等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说明】本条阐述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1、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2.0.2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为,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
4、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2、参考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I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3、参考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方法与制度。4、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
5、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5、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周边交通系统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菅理方案和措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L参考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适用于本办法.2、参考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
6、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组织设计适用本办法。3、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4、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5、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和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是贯穿于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技术环节,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目标各有侧重点。本菅理办法从有效衔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协调发展的作用的角度出发,参考借
7、鉴其他城市做法,对适用本管理办法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制定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指导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牵头审直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牵头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市公安交警、市交通运输、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加或负责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L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轨道交通部门负责
8、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2、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为全市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及技术指引。”3、参考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4、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
9、协作。”根据不同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结合湛江实际情况,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的职责。市自然资源局展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同时也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部门,因此应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同时,市自然资源局还需组织制定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文件。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管理体制、审查程序、落实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技术指引文件则是提出了交评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内容要求,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共同保证交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推进工作应由市城市更新局负责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具
10、体范围,并负责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除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之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运行、公交服务、市政道路建设等负有责任,包括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参加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用地、以人为本的原则;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等作为依据。【说明】本条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原则和依据。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
11、标准(CJJ/T141-2010)1.0.3和1.0.4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六条编制、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以下情形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用地性质变更或容积率调整涉及开发规模增加,导致交通流量较大增加的。(二)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规模调整,可能导致交通恶化的。()因交通聚集量增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
12、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说明】本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L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六条,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2、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以下情形须开展交通分析:(一)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3、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一)苏州市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等有重大调整;(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4、根据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13、修订)第六条内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作为直接指导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法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交通影响评价不仅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通过在控规阶段引入交通影响评价,可以预估规划方案潜在的交通问题,进而对规划进行反馈和修正,并提出交通改善措施和建议,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新编制、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为科学协调交通系统与用地布局、功能空间、开发强度的
14、关系,有效缓解城市交通问题,改善城市空间环境,保障规划的合理性,有必要在此阶段均开展交评工作。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因其用地性质、用地布局、地块边界等设计范围有限,可适当减小开展交评工作的覆盖面。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经验,结合开发规模增大、道路条件变化、交通集聚量大等对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形,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用地规划方案,开展交通设施和交通需求的适应性评价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对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对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地块调整前后用地性质
15、或开发规模的变化,分析调整方案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并对地块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套等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说明】本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L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菅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3、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负责,针对规划的具体任务、内容、深度等技术特点,加强空间结构、土地用和设施布局等规划方案的交通影响分析,特别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的要求,对规划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及地块的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