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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16号),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特制定本细则。一、支持条件(一)连续两年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工业企业。(二)上年纳税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50万元以上。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一)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二)研发费用投入额度按照经税务部门核查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不含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研发支出。(三)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奖补,奖补比例根据全省企业实际情况及预算规模而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由省科技厅负责该部分省级政策兑现)。其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奖补资金上浮50%(由省工信厅负责奖补资金上浮部分省级政策兑现),累计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四)奖补资金由省、市
3、(地)联合出资,各占50%。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一)省科技厅根据省税务局及省统计局提供的企业相关数据,按照标准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二)省科技厅向市(地)发布拟支持企业名单,各市(地)科技部门对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对存有疑义企业需附说明材料。(三)省科技厅根据市(地)反馈的企业名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支持意见。拟支持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四)省工信厅确认公示名单中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提出拟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名单和资金上浮支持意见。拟上浮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五)拟
4、支持企业名单(含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四、监督与管理(一)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市(地)科技、工信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省工信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同级科技部门及工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及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
5、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申报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三)各级科技部门及工信部门要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拨付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等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省级资金拨付后,由省科技厅负责督促市(地)科技部门组织市(地)50%政策资金兑现,对于重点产业领域上浮部分由省工信厅负责
6、督促市(地)工信部门组织兑现。(四)企业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应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五)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奖补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奖补资格,省科技厅负责追回奖补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其中重点产业领域会同省工信厅共同开展追回,记入科研失信名单;对于不规范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省科技厅负责追回奖补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其中重点产业领域会同省工信厅共同开展追回,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记入科研失信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省工信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附则(一)
7、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目的为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高新处在资配处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修改了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奖补细则)。二、有关说明奖补细则包括支持条件、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监督与管理、附则五个部分。(一)支持条件。连续两年在统
8、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工业企业。上年纳税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50万元以上。(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共四条,一是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归集。二是说明了企业研发投入额度数据来源,经税务部门核查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不含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研发支出。三是确定了支持方式。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奖补,奖补比例根据全省企业实际情况及预算规模而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
9、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奖补资金上浮50%,累计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四是明确资金来源。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明确发放奖补工作中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自工作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各市(地)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省科技厅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支持意见。省工信厅确认拟支持企业中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提出拟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名单和资金上浮支持意见。拟支持企业名单(含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四)监督与管理。明确省、市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得到奖补的企业提出资金使用要求。(五)附则。明确解释权主体和实施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