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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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可认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条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同时满足(一)、(一)条或(一)、(三)条的:(一)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含第一类污染物(见附件1)、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2)、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一)

2、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的2倍(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并且废水排放量少于100O吨。(三)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至市政管网,但未导致相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第四条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一)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包含第一类污染物(见附件1)、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3)、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一)大气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的2倍,并且最大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量少于0.5吨。第五条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贮存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3、但贮存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污染物未发生迁移扩散进入外环境的。第六条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未进入地表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数量低于20吨;(一)非法倾倒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20吨;(三)非法倾倒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10吨。第七条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未涉及排放第三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污染物的。第八条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污

4、染物达标排放的;(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三)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但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第九条其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条以下行为不适用于本细则:(一)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发生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一)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生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三)涉嫌监测数据造假的案件。附

5、件:L第一类污染物清单2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3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4 .名词解释第一类污染物清单序号污染物名称1总汞2烷基汞3总镉4总铭5六价格6总碑7总铅8总银9苯并(a)苗10总钺11总银12总放射性13总放射性注: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序号污染物名称CAS号1二氯甲烷75-09-22三氯甲烷67-66-33三氯乙烯79-01-64四氯乙烯127-18-45甲醛50-00-06镉及镉化合物7汞及汞化合物8六价铝化合物9铅及铅化合物10碑及碑化合物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公

6、告2019年第28号)。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序号污染物名称1二氯甲烷2甲醛3三氯甲烷4三氯乙烯5四氯乙烯6乙醛7镉及其化合物8汞及其化合物9六价铭化合物10铅及其化合物11种及其化合物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号)。名词解释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实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11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实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污染物的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注: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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