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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一、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范围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
2、算。四、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五、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审理内容: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等。(二)审理方式:采用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组织听证。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一)决定内容:根据审理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