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机械制造业合规指引(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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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竦州市机械制造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基本概念】1第四条【工作原则】2第二章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2第一节规范经营2第五条【责任落实2第六条【资金投入】4第七条【有序竞争】5第二节知识产权7第八条【商标使用管理】7第九条【专利使用管理】9第十条【商业秘密合规】11第三节合同管理11第十一条【合同合规】11第十二条【交易争议处置】12第四节规范用工12第十三条【劳动合同】12第十四条【工伤保险】13第十五条【社会保险】14第五节安全生产15第十六条【人员管理】15第十七条【防护保障】16第十八条【事故防范】16第十九条【设备

2、管理】18第二十条【租赁安全19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20第六节绿色环保22第二十二条固废管理22第二十三条【噪声污染】26第三章合规管理运行机制26M一节合规组织和责任26第二十四条【合规责任人】26第二十五条【合规管理组织】27第二十六条【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27第二十七条【员工职责】27第二节合规风险和处置27第二十八条【合规风险检查】27第二十九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27第三十条【激励与惩处机制】28第三节合规文化28第三十一条【打造专业化合规管理队伍】28第三十二条【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土壤】29第四章附则29第三十三条【指引的效力】29第三十四条【首违不罚】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

3、目标和法律依据】为鼓励机械制造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防范合规风险,保障机械制造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机械制造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机械制造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内取得机械制造经营许可、备案资质的机械制造企业以及从事机械制造业的人员。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机械制造企业以及从事机械制造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本指引所

4、称合规风险,是指机械制造企业以及从事机械制造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合规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四条【工作原则】(一)独立性原则:机械制造业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二)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全市机械制造业各业务领域、各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全体从业人员,

5、贯穿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环节、全流程。(三)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责任制,明确合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第二章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第一节规范经营第五条【责任落实】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风险点:机械制造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主要负责人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面临最高三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将面临最高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面临最高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暂停或

7、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8、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六条【资金投入】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

9、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风险点:机械制造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

10、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有序竞争】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混淆、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风险点:存在上述行为的,将面临最高五百万元的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

1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

12、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典型案例: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时,在官方网站、微信群宣称其为“某机械公司中国区域代理商”、“中国区域总代理商”的行为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后该公司于2014年获得销售

13、相关机械的限制经营区域授权,但其并非中国区域总代理,获授权后的宣传仍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法院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损失共计2万元。)第二节知识产权第八条【商标使用管理】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注册商标时应自行注册或依法取得他人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后又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风险点:机械制造企业侵犯商标权的,机械制造企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将面临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面临2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侵权行为

14、情节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赔偿五百万元。)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

15、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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