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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明确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部门管理的依法建立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按照国家公园管理暂
2、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涉及国家审批权限的自然保护地有关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由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书面征求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表决意见,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单位表决同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3、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参照上述流程执行。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综合科考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多媒体视频资料、彩色挂图、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第五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民宗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4、门备O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你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峰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六条省级湿地公园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
5、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第七条省级森林公园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评估,评估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
6、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论证,并将通过审查的拟建省级森林公园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名称、面积、范围边界、管理机构、资源条件和价值、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与其它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情况;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电子资料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和矢量数据;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森林公园
7、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省级地质公园设立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评估,评估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论证,并将通过审查的拟建省级地质公园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1)申报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地质公园的名称、面
8、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现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2)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地质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权属及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等。(3)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地质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九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需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
9、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对自然保护地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及评审情况进行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第三章调整第十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功能区或开展功能区划的,应当按照建立该自然保护地的办理流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每一季度集中报送的原则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调整审查意见。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地调整办理流程。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和开展功能区划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论证报告、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多媒体视
10、频资料、彩色挂图、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或功能区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按调整后需要修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征求意见表、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湿地公园范围或功能区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调整地方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及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证明、征求意见表、多媒体视频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森林公园范围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森林公园范围调整方案及面积、范围边界和矢量图、新增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或调减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价等。调整省级地质公园范围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申报书
11、、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第四章规划第十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1、申请主体。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批复。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范围及功能区划图件、矢量数据;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十三条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组织专家
12、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征求意见表等。第十四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1、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2、申请流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批复。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征求意见表等。第十五条省级湿地公园规划1、申请主体。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由湿地公园
13、管理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申报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地方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征求意见表等。第十六条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1、申请主体。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经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核论证,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等。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省内办理流程按照地方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流程办理。第十七条省级地质公园规划1、申请主体。省级地质公
14、园管理机构。2、申请流程。由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申报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地方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征求意见表等。第十八条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本章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五章建设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内允许修建以下设施(一)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除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以外)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的建设项目。(二)在不对
15、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三)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设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护站、管护点、检查站、门禁哨卡、巡护道路、巡护营地、综合服务用房、视频监控设施、科研工作站、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瞭望塔、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监控塔、消防水池、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生态定
16、位监测站。2、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等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5、直接服务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必要基础设施。6、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含3000平方米)的非线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允许修建以下设施(一)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