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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构建市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培育目标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市建筑业企
2、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2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5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二、认定条件注册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已获评省、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企业或具备一级总承包资质且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一)基本条件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
3、承包资质;(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前20%,或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5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4)建筑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A级;(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市级优质工程、省级标准化工地(含西湖杯、在外市获得的西湖杯”同等地市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县(市)级优质工程、地市级标准化工地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获评市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提供奖项证明;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2)统
4、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具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前20%,或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00万元;(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1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4)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市级优质工程、省级标准化工地(含西湖杯、在外市获得的西湖杯”同等地市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县(市)级优质工程、地市级标准化工地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地市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获评市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无需提供奖项
5、证明;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俏资质.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收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5.在省、市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6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三、程序步骤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一)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填写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复核)表,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二)审核推荐。市住建局对照认定条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
7、审核。企业须满足认定条件(基本条件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外,同等条件下,日常监管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较好、主动配合落实主管部门工作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三)公示公告。拟定我市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住建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7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7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五)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复核)表及佐证材料
8、(PDF文档)报市住建局,每年度10月31日前进行复评认定。四、支持政策(一)对获评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二)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三)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
9、处罚幅度。(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市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六)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五、相关工作要求(一)本着培育典型,示范引领”的原则确定市级示范企业数量。已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企业的不计入市级示范企业数量。(二)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三)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建筑业管理科联系。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