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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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总贝?)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特制定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目的在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临床疗效。建设工作以临床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进步。通过建设,在全省建成一批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第三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病两类。重点中医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

2、的3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中医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第四条市(州)、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相应开展各级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第五条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承担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的日常工作。申报第六条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申报工作。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已被评为市级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先行自查,自查分不低于80分者,逐级向市(州)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报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第八条市(州)中医药行政

3、管理部门根据县(区)中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医疗机构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对拟申报省重点的中医专科(专病)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申报所需材料:(一)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正式文件(二)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请表(附件一)(三)医院重点专科(专病)自查报告(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自查评分表)(四)医院重点专科(专病)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五)被批准为市(州)级重点专科的文件公布第九条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申报的专科(专病)进行遴选,并向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推荐名单。第十

4、条中医药管理局对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对核准单位正式行文公布,确定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第十一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时间从行文公布之日算起。建设第十二条被确定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计划书(附件二)一式三份,在行文后1个月内将填写好的计划书返回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审定。审定后的计划书一份由省中医药局留存、一份由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留存。第十三条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经费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中医药管理局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藏医院的省重

5、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信息收集整理等,不可挪作他用。第十四条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及所在的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并落实一定的专项经费与省级资助经费配套,配套比例省、市、县、建设单位不低于1:1:2:3第十五条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省中医局核定的建设计划切实开展建设工作,确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建设中的业务建设工作。第十六条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周期内,自建设计划实施的第二年开始,就上一年专科(专病)建设的工

6、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要紧紧围绕年度计划,重点反映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具体实施方案,计划执行情况应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解决方法;实施方案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七条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建设工作给予支持。第十八条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将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对考核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专科(专病)所在医院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其它专科

7、(专病)。验收第十九条三年建设周期满后,建设单位依据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先行自查,自查得分在90分以上者,逐级向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审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需报送材料:(一)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申请评审验收的正式文件。(二)建设单位的自查情况及周期建设综合报告。(三)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初评情况(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初评评分表)。第二十条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对所申报验收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专家按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实地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评审得分不低于90分者为合格。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管理局对评审验收合格的重点专科(专病)行文公布,正式批准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并授予标牌。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管理局对已批准的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实施跟踪管理,原则上三年为一周期进行复查。对学术技术水平和两个效益下滑的单位将取消其“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称号,并予以通报。对专科特色突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的单位,除积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国家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外,还将在人才培养、医疗设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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