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生态环境系统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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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噩氏嬲兴把conocm)S8 ES点k0策小诔氐健引杞搜郭宦目录序号法规名称1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裁量标准1在巴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开展洗砂活动的第二十条禁止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活动。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开展洗砂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设施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0轻微年内首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设施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

2、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般年内第2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设施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年内第3次(含)以上违法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设施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一)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行政处罚1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宜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第卜三条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

3、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年内首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年内第2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年内第三次(含)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

4、例(二)序号施法行为逋反条款处罚依据速法情节和后果行政处罚2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第二十一条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Md漂流等水上娱见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年内首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般年内第2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年内第三次(含)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里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防

5、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三)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行政处罚3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第三十一条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6、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轻微年内首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美闭。一般年内第2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7、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严重年内第三次(含)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轻微年内首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般年内第2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严重年内第三次(含)以上违法或造成严乖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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