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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切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行为道德规范,维护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塑造我校教师教书育人的文明形象,落实素质教育目标,争取社会、家庭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广泛支持,就正确处理师生、学校、家庭关系特作如下规定:一、各教职工应依法执教,做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要循循善诱,正面说服,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严禁辱骂、殴打学生。二、严禁将学生逐出教室或随意停课或罚站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三、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不得歧视差生;不能因学生犯错误而损坏或没收课本及学习用品,或布置惩罚性作业。四、教师必须建立信任、融洽的师生关系,搞好与家长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共同教育,不得因学生犯错误而责骂家长。五、凡因工作方法不当而造成学生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当事人必须负全责。六、学校热忱欢迎群众监督,凡违背本规定第一,第二款,不服从领导领导制止或家长提示质询者,年终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