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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机动车禁鸣和摩托车限行路段、时间划定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等文件要求,根据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统一全市机动车禁鸣和摩托车限行路段、时间的划定方法,指导各区县科学开展划定工作,制定本技术规范。一、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禁鸣和摩托车限行路段、时间的划定。二、引用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I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正)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X)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I328-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1-2019)“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
3、施方案(20242025年(渝环(2024)24号)三、术语和定义(一)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1.;2.若使用电力驱动其电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但不包括如下类别: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三)社会公共保障服务车辆用于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配送服
4、务车辆。(四)噪声敏感建筑物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五)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O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
5、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六)城市道路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包括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以及联系两者的集散道路三个大类。四、机动车禁鸣划定标准和情形(一)禁鸣对象标准除军用、警用、消防救援、医疗救治、从事城市公共应急抢险在执行紧急任务以外的所有类型机动车。(二)禁鸣时间标准禁鸣路段机动车24小时禁鸣喇叭,但紧急避险、危及行车安全应当使用的除外。(三)禁鸣路段情形原则上以下类型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
6、喇叭:1 .情形1:中心城区各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G5001绕城高速路卜2 .情形2:其他各区县邻近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城市道路路段。五、摩托车限行划定标准和情形经调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摩托车噪声扰民情况、各类别摩托车出行及安全情况、邻近居住小区各类摩托车保有量、预测限行后声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属于摩托车噪声扰民的严重路段,可在规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实施限行。(一)限行对象标准对象1:除电动、军用、警用、消防救援、医疗救治、从事城市公共应急抢险、社会公共保障服务以及实际居住地址在限行路段内且出入无法绕行的摩托车以外的所有类型摩托车。对象2:除对象1包含的所
7、有类型摩托车外,内燃机排量在400m1.及以上的摩托车,包括使用内燃机的摩托车或使用含燃油动力的混合动力摩托车。(二)限行时间标准夜间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三)限行情形:情形限行路段限行对象情形11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及邻近路段对象I情形2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及邻近路段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按对象1或对象2限行情形3涉及多类声环境功能区路段六、划定流程(一)准备划定工作资料:城市相关区域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情况、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机动车或摩托车噪声投诉情况、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二)由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局开展调查评估,依据技术规范组织划定,按照有关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以区县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形式发布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有关划定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七、其他(一)确因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发生调整的,可分别对机动车、摩托车实施禁鸣、限行路段或时间进行动态调整。(二)社会公共保障服务以及实际居住地址在限行路段内且出入无法绕行的摩托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向辖区公安部门登记后即可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