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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投(融)资评审活动。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办
2、理具体业务。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评审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为以下一次性投资或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存在技术困难的(林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
3、单位代为实施。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的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七)财政部门依据法律、规章规定委托的其他业务。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资料包括:(一)审批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二)(概)预算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时所用图纸、施工图(工程已到竣工阶段的应提供竣工图)和决算报表,以及签
4、证单价、测量记录、工程原始地形地貌图、地质勘察报告、原材料采购发票;工程处于招投标准备阶段的,应将标的送审;工程经过招标程序的,应提供中标标书。(三)经原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洽商、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单价分析表等原件。(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审核过的工程进度结算清单和详细的工程结算表、监理报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清单,并说明结算方式,以及原始发票和付款凭证。(六)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原始发票和付款凭证。(七)建设项目所有的入帐原始凭证、总帐、明细帐和报表。(八)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九)其他与
5、工程建设投资有关的各种资料。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报送或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负责落实;(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评审项目应当出具委托评审文件,提供有关评审所需资料;(三)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施工单位配合评审工作、按规定期限报送评审资料;(四)投资评审中心受理项目实施单位的评审资料时,应当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清单、时限;(五)投资评审中心受理评审资料后,提出自评或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评审的意见,报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委托
6、评审文件;(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评审;(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过程中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评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收到初评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7、;(十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十二)评审资料整理归档。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一)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聘用一定数量有评审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备选机构。(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本中心及备选的社会评估机构执业范围类别、人员技术能力等情况,拟定某一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由本中心直接评审或由选聘的某一社会评估机构评审的意见,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每半年聘请专业技术团队对社会评审机构评审的预(结)算质量、定额套用、取费标准等情况按照半年内评审总量的20%以上比例进
8、行抽查复核。(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社会评估机构评估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审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反映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依法依规应当反映与需要说明的问题。(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自收到完整的建设项目资料之日起,100万元以下,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IOoO万元以上)评审工作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财政主管部门同意适当延长。(七)财
9、政投资评审机构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先行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书、竣工决(结)算表,搜集整理财政投资评审要求的相关资料,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保证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九)财政部门、项目建设部门、项目施工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自职责、义务认真履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第十一条
10、财政投资评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用按件收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用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计算后,下浮20%进行收费;投资额依据确定的评审结果核定。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社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结论报告与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无误后,由受托社会评估机构提供委托合同、完税票证等凭据,由财政部门审批,每年年中、年末各结算支付一次评审费用。第十四条因评审业务需要,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
11、准,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实施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在复核中发现误差率超过3%的、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期限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取消该社会评估机构在县域内的工程造价评审资格;在复核中发现误差率超过10%、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等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12、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决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决策程序研究并汇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书、税务票证等相关资料直接报帐。第十八条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未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审机构的委托方县财政部门申请复审,由县财政部门责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专家重新评审。施工单位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以项目建设单位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项目建设单位参与仲裁或诉讼,应当有投资评审中心人员参加。第二十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控制与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费用标准、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