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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信力,根据XX省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工作。第三条建立以在职公职律师为主体,吸收社会专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培训等工作。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
2、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S)精通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熟悉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外聘法律顾问须取得执业律师资格。(五)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良好体质和心理素质;(六)热心为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七)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没有不良行为记录;(A)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对重大决策、行政行为
3、进行合法性论证、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四)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指导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五)就涉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六)对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重大疑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七)对行政职责范围内的特定事项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八)对起草的立法项目进行法律调研论证,
4、参与起草、修改、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九)受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等;(十)受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声明;(十一)协助开展普法宣传,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十二)办理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可以任命本单位公职律师为内部法律顾问和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外部法律顾问。在职公职律师为内部法律顾问的,可以设置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全面工作。第八条内部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任。每年可聘请1-3个律师事务所
5、作为法律顾问单位,每个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作为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外聘法律顾问。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由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由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市场法律服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或者委托服务的方式开展。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会议研讨论证相关法律事务,或者经过委托参与谈判、诉讼、仲裁、咨询、研究审查等,以适当形式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出
6、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一)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提出需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将相关材料联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局法制室;(二)经局法制室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报请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局法制室与法律顾问联系,组织相应会议或者委托服务,并对法律顾问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四)局法制室将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服务成果反馈给相关股室、直属单位;(五)相关股室、直属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服务成果,形成具体处理意见报请
7、局领导或者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相关股室、直属单位的意见,或者局法制室的意见与法律顾问意见不一致时,法律顾问可以列席相关会议;(六)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相关决定。第十三条对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交办的重大疑难事项,局法制室在全面收集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四条局法制室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个人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五条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
8、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策的,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受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合法权利与必要的工作便利受到保护。第十六条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局法制室会同人事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并根据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对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外聘法律顾问续聘、
9、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反馈给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第十七条局法制室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做好承办法律事务登记、集体讨论等各项记录,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四)要求提供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十九条外聘法
10、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应当按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及时完成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法律事务,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利益;(二)按照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的工作职责、时限和相关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不得有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S)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不得担任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四)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对其工作中
11、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五)不得从事有违职业道德或者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六)对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七)依规定和约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第二十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S)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五)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申
12、请回避的,向局法制室提出,由局法制室报请局领导决定。第二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室会同人事部门报请局领导批准后解聘:(一)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处罚的;(二)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会议、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期限完成交办任务的;(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益的;(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七)因身体健康、离职、移民等原因无法胜任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工作;(A)其他严重失职等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向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生效。第二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三条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法律顾问费依据聘用合同约定的数目确定。有关案件需要法律顾问代理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的,依据代理合同确定个案代理费用。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