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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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政策兑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区域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政策兑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策兑现,是指由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财政拨转到高新区财政的政策支持及高新区普惠政策、协议政策或其他形式文件规(约)定的政策支持的受理、审核及兑付。第三条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是高新区政策兑现事项的统一受理部门,负责政策兑现工作的统筹协调。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

2、立政策兑现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政策兑现事项。第四条政策兑现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政策兑现资金预算经高新区党委会批准下发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存在政策兑现需求的部门,应按年度提前申报预算资金需求,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政策兑现事项原则上不予兑现。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高新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高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兑现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务办职责:1 .政策兑现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兑现办理机制、流程的持续优化;2 .政策兑现申请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形式审核;3 .政

3、策兑现文件的统一流转、报送及办理流程的跟踪督促;4 .政策兑现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统一拨付;5 .政策兑现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及归档管理;6 .政策兑现智能化建设的牵头推进及网上办理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二)财政金融局职责:1.政策兑现资金的预算审核、筹措平衡和财务管理;2 .普惠政策和招商协议的前期财政评估并对其是否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高新区相关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要求进行审核;3 .普惠政策和协议政策兑现事项的资金审核;4 .政策兑现资金的拨付监管,根据要求核查政策兑现资金的去向与用途等有关情况;5 .政策兑现事项的财务档案管理;6 .对各普惠政策牵头部门和协议政

4、策责任部门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评价。(三)法制工作办公室(审计局)(以下简称法制办)职责:1 .各类普惠政策、协议政策及其他涉及政策兑现事项的各类文书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就潜在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保障;2 .配合各普惠政策牵头部门和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服务支持;3 .政策兑现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四)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商促局”)职责:1 .各招商部门和协议政策责任部门所属协议文本的汇总、归档及向政务办、财政金融局、法制办的定期推送;2.牵头组织开展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协议执行情况、支持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核实和评估

5、评价;3统筹协调、督促各招商部门或协议政策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对所属协议政策支持企业、项目存在问题的跟踪处置。(五)政策牵头责任部门职责:1所属普惠或协议政策的前期分析研判,政策、协议制订,报批及备案;2政策支持企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履约情况、风险情况的跟踪核实和及时通报;3对所属普惠或协议政策申请人达标或履约情况出具审核意见;4 .在政策申请人对兑现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或存在特殊情况时,负责牵头梳理有关情况,组织部门会商,拟订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批。5 .组织实施对所属普惠或协议政策支持企业、项目存在问题的跟踪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对已享受普惠或协议政策支持的申请人依政策或协

6、议约定应退回政策兑现资金或涉及套、骗取政策兑现资金的追缴。(六)专业审核部门职责:1 .根据部门职责,对普惠及协议政策兑现事项是否符合本领域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高新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要求进行审核;2 .根据部门职责,对普惠政策兑现申请事项是否满足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及支持金额建议(各专业部门具体审核职责见附件4);3 .根据部门职责,对协议政策兑现申请事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各专业部门具体审核职责见附件4);4 .根据部门职责,对政策兑现申请事项的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各专业部门具体审核职责见第五章第十九条)。(七)纪检监察室职责:1

7、.对政策兑现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对政策兑现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失职失责、作风不实等问题,进行执纪问责O第三章普惠政策兑现第六条普惠政策是指由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制定的,无特定对象,凡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注册、税收、统计均应在高新区,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和个人(以下统称普惠政策申请人)均可申报享受的支持政策。第七条普惠政策兑现流程:(一)普惠政策申请人向政务办提交政策兑现申请,由政务办进行形式审核。(二)形式审核通过的,由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普惠政策牵头部门提出支持

8、金额建议。(三)专业审核通过的,由财政金融局进行资金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审核一致通过的,由政务办纳入待拨付项目库,按照预算资金安排及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审核未通过的,由政务办告知企业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第八条普惠政策支持应与普惠政策申请人对高新区的综合贡献相匹配。高新区对申请人的年度普惠政策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申请人前二年度对高新区的实际综合贡献,涉及科技创新、人才奖励等支持政策且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具体政策支持标准以财政金融局核定金额为准。涉及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贡献额度的,由相应政策牵头部门报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第九条普惠政策兑现审核时限。兑现审核时限自普惠政策申请截止

9、且申请人提交全部合规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普惠政策兑现事项的审核原则上应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政务办受理、形式审核及流转时限为10个工作日,相关业务部门专业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财政金融局资金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大批量集中申报事项及需要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兑现事项除外。第四章协议政策兑现第十条协议政策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与特定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协议政策申请人)通过签订协议或其他文书形式,共同约定的定向专属支持政策或高新区管委会针对特定企事业单位出台的支持政策文件。第十一条协议政策兑现流程:(一)协议政策申请人向政务办提交政策兑现申请,由政务办进行形式

10、审核。(二)形式审核通过的,根据部门职责转由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专业审核通过的,由财政金融局进行资金审核,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四)审核一致通过的,由政务办汇总报分管财政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审批。审批通过的,由政务办纳入待拨付项目库,按照预算资金安排及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审批未通过的,由政务办告知企业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协议备案程序。招商协议正式签订后,招商部门或其他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协议及管委会批准文件复印件报送商促局,由商促局汇总后按月分别送政务办、财政金融局和法制办备案。协议签署前未进行法律审核和财政评估审核,以及协议签署后未按照

11、要求备案的,政策兑现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三条严格履行协议兑现约定。高新区严格落实与协议政策申请人签订的各类协议。在协议政策申请人根据协议按时、足额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兑现政策支持。协议政策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根据相应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兑现手续:(一)协议约定政策支持仅与经济指标挂钩的,如申请人未完成当年约定经济指标,但经济指标完成率(其中税收指标权重为70%,其他经济指标权重为30%)达到约定指标80%以上(含)的,按照协议约定政策支持的80%予以兑现;(二)协议约定政策支持与多项指标挂钩的,如申请人未完成当年协议约定非经济指标或经济指标完成率未达到约定指标8

12、0%的,当年不予兑现。可根据申请人下一年度的指标完成情况,对连续两个年度的相应指标完成率进行平均计算,完成率100%以上(含)的,按照100%予以兑现;完成率80%以上(含)但小于100%的,按照80%予以兑现;未达到80%的,前一年度政策支持不再予以兑现。已享受政策兑现支持的年度,不得再与下一年度合并计算指标完成情况。(三)对于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具体政策支持考核机制的、政策支持仅与非经济指标挂钩的,及政策支持不与经济或非经济指标挂钩的,按照双方协议具体约定办理。(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协议政策申请人未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

13、项目所属招商部门或协议政策责任部门与政策兑现相关各部门进行会商,另行拟订兑现处理意见,报经项目所属招商部门或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批准的,按批准情况继续办理政策兑现手续;未获批准的,由政务办告知企业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部门会商及处理意见报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入政策兑现审批时限。第十四条协议政策支持与协议政策申请人对高新区的综合贡献相匹配。政策期内对申请人的政策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申请人政策期内对高新区的实际综合贡献(具体协议文件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协议政策兑现审核时限。兑现审核时限以协议政策申请人提交全部合规材料开始计算。申请人

14、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协议政策兑现事项原则上应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审核(其中:政务办受理、形式审核及流转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业务部门专业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财政金融局资金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第五章其他兑现原则第十六条属于高新区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政策兑现事项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由政务办办理兑现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七条政策兑现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由财政金融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研判机制,就就高不重复”情况进行认定。(一)各级政府支持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

15、。(二)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目或事项符合普惠政策中多项支持内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三)协议政策和普惠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请人同时符合协议政策和普惠政策中同类型支持内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四)协议政策申请人获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等上级单位、部门政策奖励、补贴等支持,如需要由高新区进行配套支持的,协议政策支持资金视同为相应配套匹配资金(具体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政策兑现申请的有效时限。原则上申请人应于当年申报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政策兑现事项(没有明确申报时限的政策支持,以申报时限为准),过期不再予以受理(采取连续两个年度平均计算指标完成率的协议政策兑现申请除外)。超期申请协议政策兑现且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由申请人向所属招商部门或协议政策责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按照会计年度最多追溯一年。第十九条政策兑现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或其他重要领域存在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申请人,视情节轻重及给高新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暂停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申请人存在一般问题的,由政务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暂停政策兑现办理流程。申请人于规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完成整改的,经相关业务部门认定,可继续办理政策兑现手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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