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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评价类型: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口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口项目名称:国家赔偿项目单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部门:评价方式:部门(单位)绩效自评评价机构:部门(单位)评价组报告日期:2020年10月10日芜湖市财政局(制)一、项目基本概况项目负责人李强国联系电话项目地址芜湖市天门山西路25号邮编241000项目起止时间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止计划安排资金(万元)204.4实际到位资金(万元)204.4实际支出(万元)204.4结余(万元)0其中:中央财政其中:中央财政其中:中期才政其中:中央财政省财政省财政省财政省财政市财政204.4市财政204.4市财政204.
2、4市财政0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其它其它其它其它二、项目支出明细情况支出内容实际支出数会计凭证号备注(2018)皖02法赔1号24.05JZ-03-0053(2018)皖02法赔2号30.97JZ-03-0055(2018)皖02法赔3号149.38JZ-04-0036支出合计204.4三、项目绩效自评情况项目绩效定性目标及实施计划完成情况预期目标实际完成按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全部完成项目绩效定量目标(指标)及完成情况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容指标(目实际完成值项目产出指标数量指标支付3件赔偿案件赔偿金100100质量指标足额支付100100时效指标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3、期限支付100100成本指标本级财政投入100100项目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无社会效益指标体现公平正义100100生态效益指标无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赔偿申请人是否满意100100绩效自评综合得分100评价等次优秀四、评价人员姓名职称/职务单位签字李强国分管副院长院长室汪万荣庭长行政庭陈勇法官助理行政庭冯晓雯主任监察室评价组组长(签字):年月日项目单位意见: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0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0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意见: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章):年月日联系电话:填报人(签名):五、评价报告综述(文字部分)(一)项目基本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
4、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赛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1、20
5、19年项目预算资金204.4万元,由市财政全额保障。2、2019年项目支出204.4万元,支出执行率为100%。3、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计划投入资金的用途相符,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存在超标列支相关费用,基本做到了专款专用,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2019年,本院根据已生效的三件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向市财政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204.4万元,该三件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均已收到赔偿金,对此表示满意。(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本次综合评价自评值100分,评价等次为优秀。(五)项目主要绩效情况分析2019年发放的两件案件国家赔偿金,均能依法及时申请资金、及时拨付、及时足额支付,各项指标绩效较好。(六)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存在的问题是因国家赔偿案件是否决定给予赔偿每件都存在不特定性,均是等有给予赔偿的决定生效后才申请财政预算,故赔偿金的支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建议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七)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