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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第三条新生因参军、身体原因、家庭突发变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四条应征入伍的新生应由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市、区)征兵办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学校招生部门。
2、学校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第五条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新生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家庭发生突发变故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由本人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若新生本人无法到校的,可由直系亲属执新生本人的委托书、录取通知书、新生身份证复制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制件,到校代为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