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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办事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重要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要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一、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一)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街道或社区检查指导工作;(二)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重要会议情况;(三)对外重要交往事项;(四)对使用单位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五)需要请示、报告的其它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等重要事项。二、报告方式重要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再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当主要领导外出时,应先向主持工作
2、的领导请示、报告)。在逐级请示、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站办或社区对涉及到的有关站办要及时告知。三、相关要求重要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站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知情人对以上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除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直接安排的或内部需要协调配合的常规性工作外,各站办和各社区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必须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站办、社区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以上重要事项,有意隐瞒不报、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有意拖延报告期限造成后果的,经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相关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或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