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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春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 指导思想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1.6 灾害分级2主要任务2.1 组织灭火行动2.2 解救疏散人员2.3 保护重要目标2.4 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3组织指挥体系3.1 指挥机构3.2 扑救指挥3.3 专家组4处置力量1.1 力量组成1.2 力量调动5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5. 1预警5.1 火情监测5.2 气象服务5.3 信息管理6应急响应6. 1分级响应6.2响应措施6. 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7综合保障7. 1队伍保障7.1 输送保障7.2 物资保障7.3 资金保障8后期处置8. 1火灾评估8.1 火因火
2、案查处8.2 约谈整改8.3 责任追究8.4 工作总结8.5 表彰奖励8.6 灾后重建9附则9. 1灾害分级标准9.1 县界森林火灾处置9.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9.3 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9.4 有关说明9.5 预案解释9.6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 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 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各项工作,确保全县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 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
3、火灾造成的损 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 生态安全,为全县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 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 事件应对办法和黄冈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护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 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 产和公共设施安全。(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 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
4、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沟通, 协调配合,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积极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应 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1.5 预案体系薪春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为全县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指 导、协调和管理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森林 防灭火指挥部制定、修改,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2)各乡镇(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的原则
5、,由各乡镇(力、)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修改。乡 镇(力、)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实施和实际变化情况, 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1.6 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 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 火灾,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主要任务2.1 组织灭火行动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 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2.2 解救疏散人员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 要的医疗救治。2.3 保护重要目标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
6、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2.4 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 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 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2.6 指挥体系3.1 指挥机构县委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 指挥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主持常务工作的 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四大家”分管领导担任,相关单位负 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 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 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
7、防指名 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各乡镇(力、)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专职人员和经 费,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开展。3.2 扑救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同时 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县(市)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 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协调、指导。县内乡镇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谁先发现火情,由谁先组织扑救。跨省界或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 林火灾,由县森防指指挥,并接受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 指导;跨省界或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 指挥机构指挥,并接受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跨 省界
8、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在国家、省森林(草原) 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 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 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 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 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 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 行跨省界或跨市界森林火灾扑
9、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 指挥,或者根据县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内部实行垂直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 救任务,对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部 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3.3 专家组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专家组,对 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 火灾调查评估及防灭火规划等提出技术咨询和意见。3.4 力量4.1 力量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 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
10、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 区职工、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4.2 力量调动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 量作为增援力量。跨乡镇(力、)调动县专业防扑火队伍,由县森 防指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调入乡镇(办)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4.3 监测和信息报告5.1 预警5.1.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 橙色和红色表示。5.1.2 预警发布县森防指办组织县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 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 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
11、、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 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向各乡镇 (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5.1.3 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力、)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 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当地扑火应急队进入待命状态。 乡镇(力、)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 24小时通讯畅通。辖区内暂停野外用火审批。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办)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预警信 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
12、扑火 准备。县森林消防专业队进入待命状态,当地扑火应急队进入临 战状态,乡镇(力、)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 24小时通讯畅通。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办)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 森林防火检查,加大火险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县森林消防队专业 队进入临战状态,当地扑火应急队靠前驻防,乡镇(力、)党委书 记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 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林火监测,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进 一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森林消防专 业队进入临战状态
13、靠前驻防,当地扑火应急队集中待命靠前驻防。 县分管森林防灭火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 讯畅通。5.2 火情监测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市、县四级卫星遥感监测 平台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以及高山瞭望、地面巡护 等形式构建立体式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测火情动态。5.3 气象服务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 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 造条件。5.4 信息管理5. 4,1归口管理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5. 4.2信息报
14、告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 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必要时可以 越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向县委、 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5)发生在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6)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5. 4.3报告
15、程序乡镇(办)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 核实,向县森防指办报告,由县森防指办视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 向县森防指办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5. 4.4报告时限(1)凡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和相关 单位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上报县 森防指办。(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1个小时报告扑 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县森防指办。(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当日内上 报专题报告。(4)对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的卫星林火监测热 点核查情况,应在1小时内予以反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 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5. 4.5报告内容(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 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 然火、境外火等情况。(5)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